原告沈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黄某区X路。
委托代理人杜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闸北区X路。
委托代理人雷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xx与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登戈独任审判。于2010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xx诉称,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但自20xx年x月起,双方为生活琐事经常争吵,致夫妻矛盾渐深。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陈xx辩称,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双方虽为生活琐事时有争吵,但夫妻间并无原则性矛盾。因原、被告夫妻感情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xx年x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不久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隔阂渐深。审理中,原、被告各自坚持诉、辩意见,致本案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未能妥善处理生活中的矛盾,为生活琐事时有争吵,致夫妻失和,对此,双方均有一定责任。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沈xx要求与被告陈x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登戈
书记员张启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