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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x诉被告嵇xx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回族,住本市闸北区X路。

委托代理人姚xx(系原告亲戚),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闸北区X路。

被告嵇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闸北区X路。

原告杨x与被告嵇xx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9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登戈独任审判。于2010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及其委托代理人姚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嵇x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x诉称,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差,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致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嵇xx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为生活琐事经常争吵,致夫妻矛盾渐深。审理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虽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未能妥善处理生活中的矛盾,为生活琐事时有争吵,致夫妻失和,对此,双方均有一定责任。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杨x要求与被告嵇x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登戈

书记员张启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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