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海民初字第x号
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X路X-X号广东音像城X楼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执行总裁。
委托代理人徐大圣,北京市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海洋飞龙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海洋世龙上网服务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艺海世纪商务酒店AX室。
法定代表人孙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海洋飞龙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海洋世龙上网服务分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海洋飞龙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海洋世龙上网服务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海洋飞龙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海洋世龙上网服务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百五十元,收取一百三十八元,由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陈坚
二OO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刁云芸
书记员郭某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