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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曹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魏某

被告曹某

案由离婚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魏某与被告曹某自愿离婚;

二、原告魏某应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一周内一次性支付被告曹某人民币5000元;

三、双方无其他纠葛。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魏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来发

书记员卜盛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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