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某
被告曹某
案由离婚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魏某与被告曹某自愿离婚;
二、原告魏某应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一周内一次性支付被告曹某人民币5000元;
三、双方无其他纠葛。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魏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来发
书记员卜盛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