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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诉被告秦某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石民初字第X号

原告张某(杭),男,生于X年X月X日,土家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彭某,系原告母亲。

委托代理人刘建蓉,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土家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务农,住(略)。

委托代理人孙小雪,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秦某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因被告秦某某不服渝检四分控申复决[2009]X号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现已申诉待复查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门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蹇千海

二00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清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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