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石民初字第X号
原告张某(杭),男,生于X年X月X日,土家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彭某,系原告母亲。
委托代理人刘建蓉,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土家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务农,住(略)。
委托代理人孙小雪,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秦某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因被告秦某某不服渝检四分控申复决[2009]X号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现已申诉待复查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门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蹇千海
二00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清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