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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赛金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甲X号X层X室(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被告北京赛金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街X号建外x号楼X层X室。

法定代表人陈某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侯某。

原告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网乐互联科技公司)与被告北京赛金传媒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赛金传媒科技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网乐互联科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赛金传媒科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侯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网乐互联科技公司诉称:我公司经权利人的合法授权,独家享有电视剧《婚内外》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010年,我公司发现赛金传媒科技公司在未征得我公司合法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经营的网站www.x.com上向用户提供电视剧《婚内外》的在线播放和传播服务,非法获利,严重侵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利。为此,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赛金传媒科技公司停止侵权,删除涉案的影视作品;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1500元。

赛金传媒科技公司辩称:我公司对网络互联科技公司享有电视剧《婚内外》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没有异议。我公司确实在经营的网站上传播了电视剧《婚内外》,但只是上传了三分钟的片花,是基于宣传的目的合理使用作品,并不构成侵权。综上,请求法院驳回网络互联科技公司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8年,广东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了《婚内外》DVD光盘,该剧片尾署名的出品单位、联合摄制单位均为北京左岸唐人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广东南方电视台。

2008年4月22日,广东南方电视台出具了一份授权书,授权北京左岸唐人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享有《婚内外》的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全部版权及相关权利并有权进行转授权,同时授权北京左岸唐人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采取诉讼和非诉讼在内的各种途径追究侵权行为人的责任。北京左岸唐人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网乐互联科技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享有《婚内外》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转授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授权期间为2008年4月20日至2011年4月19日。

2010年2月16日,登录赛金传媒科技公司经营的网址为www.x.com的网站,在首页点击“高清”栏目链接,在所进入页面的搜索框中输入“婚内外”,点击搜索,搜索结果显示出《婚内外》的播放链接,点击这些链接,均可正常播放,且各个分集显示时长为四十多分钟。北京市国立公证处对上述情况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并出具了(2010)京国立内证字第X号公证书。

另查,网乐互联科技公司支付了涉案证据保全的公证费1500元。

上述事实,有DVD光盘、广东南方电视台出具的授权书、北京左岸唐人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书、(200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2010)京国立内证字第X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及当事人陈某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电视剧《婚内外》的署名情况和广东南方电视台、北京左岸唐人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分别出具的授权书,可以确认网乐互联科技公司享有电视剧《婚内外》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

现赛金传媒科技公司未经网乐互联科技公司许可,擅自将《婚内外》上传到其网站上,供网络用户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在线观看,侵犯了网乐互联科技公司享有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虽然赛金传媒科技公司辩称其只是上传了电视剧《婚内外》三分钟的片花,是基于宣传的目的合理使用,但由于公证书所公证播放页面上显示的视频时长为四十多分钟,而赛金传媒科技公司也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电视剧《婚内外》的播放时长仅为三分钟,故对赛金传媒科技公司的该项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赛金传媒科技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网乐互联科技公司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网乐互联科技公司主张的5万元损失,依据不足,本院将考虑赛金传媒科技公司的侵权情节和侵权过错等因素,酌情予以支持。关于因证据保全公证支付的合理费用,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赛金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在其经营的网址为www.x.com的网站中删除涉案的影视作品;

二、被告北京赛金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二万五千元;

三、被告北京赛金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证据公证保全费一千五百元;

四、驳回原告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北京赛金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7元,由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87元(已交纳),由北京赛金传媒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普翔

人民陪审员白洁

人民陪审员张勇

二0一0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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