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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奥宇模板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津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大民初字第7093号

原告北京奥宇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X镇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奥宇模板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重庆市津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江津市几江南干道X号。

法定代表人聂某某,总经理。

原告北京奥宇模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宇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津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北建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奥宇公司诉称,我公司与被告津北建筑公司于2007年5月5日签订模板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我公司严格按照合同履行了义务,被告津北建筑公司截止到2008年7月7日,尚欠x.82元未付。故请求判令被告津北建筑公司给付租金x.82元并给付违约金x.6元,诉讼费由被告津北建筑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奥宇公司提供的被告津北建筑公司的住所地、及其他联系方式均查无下落,原告奥宇公司又不能继续提供被告津北建筑公司其他的联系地址,且原告奥宇公司不同意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起诉状及开庭传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奥宇模板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肖艳刚

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蒋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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