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樊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2010年2月4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袁某,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中专文化,西平县文化局职工。因涉嫌犯诈骗罪,2009年7月31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7月26日被西平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某,河南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某某、陈某甲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冀向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某某、陈某甲及其辩护人袁某、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份,西平县X镇X街居民陈某乙之子陈某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上蔡县公安局抓获,陈某乙经他人介绍找到在西平县文化局工作的被告人陈某甲,让被告人陈某甲为陈某说情,被告人陈某甲将此事告知在驻马店市经商的被告人樊某某,被告人樊某某以谎称认识驻马店市公安局副局长韩保贵的儿子韩敬,能通过韩敬疏通关系,使陈某判缓刑或者拘役为由,伙同被告人陈某甲先后诈骗陈某母亲陈某乙现金x元。案发前,被告人樊某某退还给被害人现金x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退还给被害人现金4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乙的陈某、证人韩×、秦×、刘××的证言、银行卡交易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民的财物,数额巨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应予支持。鉴于二被告人在法庭审理中均能自愿认罪,且在案发前已退还给被害人二万元,案发后将诈骗所得赃款全部退还被害人,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有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樊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陈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孙国君
审判员张宗喜
审判员苏伟
二O一O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谢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