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3)冀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计量院)。住所地:北京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潘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该院干部。
委托代理人:孙育才,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承德上板城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纸业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县X镇。
法定代表人:姜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洪继瑞,承德市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剑飞,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上诉人计量院因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2、确认双方法律关系是技术合作而非技术转让;3、判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略).55元合同款余额;4、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因本案已支付的全部诉讼费用。
1997年2月24日,纸业公司(受让方)与计量院(转让方)签订一份《技术转让合同书》,约定:转让项目名称为全套处理草类制浆造纸污水技术装置。技术内容为全套处理草类造纸污水设备及其全套设备设计制造图纸、原材料技术资料与设备配套的土建工程图纸、设备安装指导、操作人员及维修保养人员技术培训、设备运转过程一定期限内主要技术装置转让后的服务。该合同还对要求达到的技术指标,技术情报、资料、设备及其提交期限、地点和方式,验收标准和方法,经费及支付方式,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等进行了约定。
1998年6月1日,双方签订一份《“技术转让合同”补充协议书》,约定:合同转让的技术,在未获得国家新型实用专利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泄露或转让。并对技术转让合同约定的技术情报、资料、设备及其提交期限,经费支付方式,技术转让后的服务等进行了变更和补充。
1999年5月5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除“技术转让后的服务”条款略有变更外,其它条款均与前述补充协议内容基本相同的《“技术转让合同”补充协议书》。
1999年5月18日,承德县公证处对双方于1997年2月24日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书》进行了公证,并作出(99)承县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两份补充协议未进行公证。
2000年6月20日,双方签订委托购货协议,约定:有关安装过程中的小件如氧气、螺铨、垫片、焊条等均由纸业公司根据安装工程提出购物计划,经计量院审核签字后由纸业公司负责购进,进货款先由纸业公司垫付,所用资金根据进货物计划和发票在工程竣工验收时从给付计量院设备款中扣除。
1999年10月,纸业公司依据计量院提供的土建图纸开始施工,于2000年7月全部土建完工,转入设备安装,12月完成设备调试,该项目进入试运行。
至2000年7月,纸业公司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共投入资金(略).56元。其中为计量院垫付代购设备物资款(略).85元;按合同约定土建工程费(略)元,实际结算额为(略).80元,超支(略).80元,有承德宏远会计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为证;纸业公司分11次向计量院付款(略).60元(纸业公司实付(略).60元,后计量院退回(略)元),纸业公司为履行合同支付银行利息(略).49元,支付监测费(略)元。
2002年2月1日,原审法院委托承德热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热河会计所)对纸业公司调试运行费进行了审计。纸业公司提供的调试运行费为(略).46元,经审计确认为(略).07元。热河会计所提供的审计报告有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字但漏盖公章,该所出具证明报告的内容是该所的真实意思表示。
2001年8月8日至14日,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对纸业公司实施了污染源限期治理达标验收监测,并出具了冀环站测字(2001)年第X号监测报告,该报告对监测的废水、废气、厂界噪声、固体废物分别作出了监测结论。同年9月4日河北省环境保护局给承德市环保局来函,该函主要载明:“根据纸业公司验收申请及你局的核实意见,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于近日对该公司外排废水、废气、废渣、噪声进行了监测,结果表明该公司的外排废水、废气中主要污染物均超过国家标准,未达到限期治理的要求。请你局立即采取措施,令其停产整顿。省局将不定期安排检查。”
2001年9月30日,纸业公司向承德市环保局提出申请,要求对计量院转让给纸业公司的全套处理草类制浆造纸污水技术装置应达标的指标进行检测。2001年10月8日纸业公司给计量院发函,要求派人参加市环保局对纸业公司污水达标指标进行监测,计量院未派人参加。2001年10月10日至13日承德市环境监测站对纸业公司的造纸黑液处理设施的运转效果进行了监测,并作出了冀承协测字(2001)第X号监测报告,该报告监测结论载明:“监测期间即10日至11日、11日至12日、12日至13日的排水量分别为(略)/日、(略)/日、(略)/日,根据各污染物的监测结果,纸业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黑液经处理后,各项监测因子除PH值在12日至13日的监测结果达标外,其余各污染物日均浓度超过《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略)-92)中规定的标准限值,为超标排放。”由于计量院未派员到场,该监测过程由承德县公证处现场监督,并作出(2001)承县证字第X号《公证书》予以公证。
2001年9月26日,承德市环保局以承市环保函(2001)X号函的形式建议承德县政府对纸业公司制浆车间予以关闭。2002年1月31日,承德市环保局以承市环保函(2002)X号文件的形式再次建议承德县政府对纸业公司制浆车间等予以关闭。再行组织验收已成为不可能。
2002年12月9日,针对计量院转让给纸业公司的“全套处理草类制浆造纸污水技术装置”的技术,根据纸业公司申请,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承德市科学技术局进行鉴定。承德市科学技术局聘请6名专家进行了鉴定并出具了鉴定结论。鉴定结论主要载明:“膜分离用于碱法草浆黑液的回收处理在国内尚没有成功的生产工程实例;现场实际污水处理设施与承德市建筑设计研究院的设计图纸基本相符;专家组仔细查阅了1997年6月7日‘专家论证会’的专家意见和1998年7月23日的‘科技开发贷款项目论证书’后,一致认为其设计方案与原论证的方案大相径庭,完全没有体现出专家论证方案的工艺路线。‘全套处理草类制浆造纸污水技术装置’中黑液的核心技术是采用膜分离技术回收物料并处理污水,但实际污水处理流程没有该核心技术的具体体现,且计量院提供的技术设备与合同承诺内容差距很大,所以处理能力和处理效果距达标相差甚远。鉴于实际污水处理设计中污水提升泵的额定流量为100立方米/h,当两台泵同时运转时,额定流量仍低于设计能力,故不存在因水量过大冲坏处理设施、冲走生物菌群及严重破坏工艺的问题。根据承德市环境监测站2001年10月18日提供的“环保设施运转效果监测报告”,纸业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黑液经处理后,各项监测因子除PH值外,其余各污染物日均浓度均严重超过(略)-92中规定的标准限值,专家组认为该工程设计存在严重问题,在此条件下污水处理难以达标,所以一致认同承德市环境监测站作出的监测结论。”到会专家分别签字。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计量院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纸业公司(略)元;
二、纸业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计量院转让的全部设备(设备清单附后);
三、其它双方互不追究;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略)元,诉讼保全费(略)元,检测费(略)元,审计费5000元,合计(略)元,由纸业公司负担(略)元,由计量院负担(略)元。二审案件受理费(略)元,反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略)元,合计(略)元,由计量院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牛世红
代理审判员冯胜杰
代理审判员刘占魁
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