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军,河南风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公司职员。
被告郑州新悦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开发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庹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建宏,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桑云会,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华盖公司)诉被告郑州新悦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新悦医药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军、张某某,被告新悦医药公司委托代理人谢建宏、桑云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盖公司诉称,美国x(US),Inc.(以下简称盖特公司)是全球最大的图片供应商,是2008年奥运官方指定的官方图片社,在全球图片业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原告系该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享有相关图片素材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同时盖特公司就中国境内对其图像素材发生的任何侵权事宜授权原告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索赔权。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于2008年在药品宣传册中使用了盖特公司的7张图片,图片编号为:x,图片内容是握手。图片编号为:x,图片内容是商务。图片编号为:x,图片内容是金子。图片编号为:x,图片内容是金子。图片编号为:x,图片内容是实验。图片编号为:x,图片内容是医生。图片编号为:x,图片内容是医生。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x元;3、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5800元(其中包括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800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新悦医药公司答辩称:一、原告诉答辩人未经其许可使用x公司7张图片,与事实不符,答辩人公司从未使用过x公司的该7张图片印制过宣传册。二、原告诉称宣传册中的7张图片系美国x公司的版权所有,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不能成立。三、原告诉称的宣传册版面设计,经答辩人调查系郑州五环彩印有限公司印制,五环彩印公司从何处得到本案诉争之图片,答辩人也不得而知,请求追加五环彩印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盖特公司为知名的创意图片及影视素材供应商,华盖公司是由盖特公司在中国投资设立的分支机构。2008年6月9日盖特公司高级副总裁、总顾问x向华盖公司出具确认授权书,确认华盖公司有权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盖特公司的网站www.x.com上。盖特公司授权华盖公司在中国境内以其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盖特公司的知识产权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所列出品牌相关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该授权确认书经公证并经美国华盛顿州和我国驻美国大使馆认证。该“确认授权书”所指附件A中所列图片包括x、x等品牌。
经华盖公司申请,2009年10月26日,河南省郑州市黄某公证处对华盖公司网站上的相关内容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并作出(2009)郑黄某经字第X号公证书。公证书显示:在域名为www.x.cn的盖特公司网站上登载有x、x品牌的图片,其中包括涉及本案的图片六张,编号和内容如下:图片编号:x,图片内容是握手。图片编号:x,图片内容是商务。图片编号:x,图片内容是金子。图片编号:x,图片内容是实验。图片编号:x,图片内容是医生。图片编号:x,图片内容是医生。
诉讼中华盖公司提交彩印药品宣传册一份,上面印制有被告新悦医药公司的企业简介、网址、经营的产品、联系地址和电话等宣传内容,华盖公司称其在2008年的烟台展销会上获取了涉案药品宣传册,该宣传册上使用了上述六张涉案图片。华盖公司认为新悦医药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宣传册中擅自采用了华盖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侵犯了华盖公司的著作权,故诉至本院。被告新悦医药公司否认华盖公司提交的药品宣传册是新悦医药公司印制。
另查明:1、诉讼中华盖公司出具与北京异米艾迪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广州梅森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日本倍福东京株式会社上海代表处签订的图片使用合同及付款凭证各三份,用以证明华盖公司许可他人使用图片的正常价格为8000元、9000元、x元。2、华盖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律师代理费5000元、公证费800元。
上述事实有(200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200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2009)郑黄某经字第X号公证书、华盖公司提交的药品宣传册一本、图片使用合同及付款凭证各三份、委托代理协议及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美国和中国同为《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成员国,美国x公司对其图片所享有的著作权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本案涉及的图片属于摄影作品,该作品是否产生著作权以及权利的归属应当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确认。《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的权利人”,原告在www.x.cn网站上登载了涉案的图片,在该页面有美国x公司的版权说明,并标注“本网站的所有图片均由美国x公司授权发布”字样。在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美国x公司系本案作品的著作权权利人。该公司授权华盖公司行使著作权的《授权确认书》经公证、认证,合法有效,华盖公司依该授权行使诉权和相关的著作权权利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
关于新悦医药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本案中原告据以指控被告侵权的证据是一本彩印药品宣传册,宣传册中使用了华盖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且印有新悦医药公司的详细信息。本案争议的关键是该本宣传册是否新悦医药公司印制。原告华盖公司认为该宣传册是被告印制的理由是:宣传册上印制有被告详细信息。但新悦医药公司否认该宣传册是其印制,原告华盖公司亦无直接证据证明该宣传册是新悦医药公司印制,如果仅凭该宣传册上印制有新悦医药公司信息来推定该宣传册是其印制,而无其他证据佐证,该推定就直接排除了其他人包括华盖公司印制证据的可能性,对事实的确认会有失公允,并且该印刷品上不显示印制地点和时间,华盖公司陈述是在烟台展销会上从被告手中获取,但无证据证明。我国法律为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对权利人取得证据的方式和种类做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如果宣传册是在烟台展销会上取得,华盖公司完全可以通过现场公证的方式来取得本案这一关键证据,但华盖公司未选择此项途径维权,该宣传册怎样取得、是谁印制无法确定,且新悦医药公司对该项证据又不认可,故本院认为华盖公司出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印制和使用了涉案图片,对于华盖公司请求新悦医药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445元,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朱梅
审判员董小斐
审判员龚磊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赵磊(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