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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余某某与被上诉人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余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某某。

上诉人余某某与被上诉人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光山县人民法院(2010)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在审理袁某某与余某某买卖轮胎一案中,查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光山县人民法院(2010)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光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徐宏

审判员郭毅勇

审判员门长庚

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李锋(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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