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社旗县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郑州威科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明,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某。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社旗县分公司[原名中X通(集团)有限公司社旗县分公司],住所地:河南南阳市社旗县红旗大道。

法定代表人邱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杨德青,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原名中X通(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X路网通大楼。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乔艳,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某,该公司职员。

被告郑州威科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贾某某。

原告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公司(下称紫禁城公司)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社旗县分公司(以下简称社旗县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南阳市分公司)、郑州威科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于2009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9年12月28日受理,于2010年3月1日向三被告送达了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于2010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紫禁城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明、宋某,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社旗县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某乙、杨德青,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乔艳、韩某到庭参加诉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州威科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紫禁城公司诉称:紫禁城公司是电影《嘎达梅林》的权利人。2007年12月份,紫禁城公司发现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社旗县分公司、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和郑州威科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的网络DVD业务,未经合法授权,提供电影《嘎达梅林》的在线播放,后中国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社旗县分公司和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注销,其债权债务分别由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社旗县分公司和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承担,原告遂请求变更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社旗县分公司和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为被告。起诉请求:1.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电影《嘎达梅林》的在线播放服务;2.判令三被告在其网站首页和《中国电视报》上做出道歉公告;3.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4.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社旗县分公司辩称:1、原告将我公司列为第一被告属于错列诉讼主体。我公司隶属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本身不具备法人资格。2、原告起诉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对我分公司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原告诉于2007年12月份发现我分公司侵犯其著作权,但直至2010年2月贵院才受理本案,其诉请早已超过法定的二年诉讼时效期间,已丧失法律上的胜诉权,其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且郑州威科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内容提供商,已对其提供的信息内容涉及的相关著作权、播映权等知识产权问题明确做出有不侵权的书面承诺,我分公司在收到应诉通知和原告诉状前,原告也从未以任何形式与我分公司进行联系,更未主张过著作权利,即使构成侵权,且贵院具有管辖权,原告已将科威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根据该公司的书面承诺,我分公司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所有赔偿责任和赔偿费用依约也应由内容提供商全部承担。故原告对我分公司的起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明显过高且无事实根据,依法也应予以驳回。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辩称:1、原告提出的现有证据,原告不享有著作权,不是诉讼主体。2、被告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我们只提供服务器和宽带,并不知道播放内容,不构成侵权,主观上无过错。3、我们不存在承担责任的情形,原告诉求于法无据。4、原告要求赔偿数额过高。

郑州威科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没有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中央电视台、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是电影《嘎达梅林》的出品单位,享有该片的合法版权。2008年12月28日,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出具授权书一份,同意在侵权电影《嘎达梅林》的著作权案件中,将其享有的全部诉讼权利和非诉讼权利授权给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行使,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上诉权利,期限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如果该案件起诉时间在授权时间内,则授权期间自动延长至案件全部结束(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执行和申诉等)。

2009年4月20日,中央电视台出具授权书一份,中央电视台将其拍摄、制作或者广播的,享有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或者获得相关授权的,其所有电视频道及其所含之全部电视节目,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提供之权利,授权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在全世界范围内独占行使,并授权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作为上述权利在全世界范围内进行交易的独家代理。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作为上述权利的独占被授权许可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主张、行使上述权利,可以许可或禁止他人行使或部分行使上述权利,可以针对侵权行为(包括本授权书签发以前的侵权行为),以其自己的名义或委托律师等第三方,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行政投诉、提出索赔、谈判和解、提出诉讼、申请强制执行、获得赔偿等在内的各种法律措施。前述所有授权内容自2006年4月28日起生效,至中央电视台书面声明取消前述授权之日失效。

2009年11月26日,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出具著作权声明书一份,声明根据中央电视台的授权,就《嘎达梅林》的盗版侵权案件,所享有的所有权利及由此产生的效益,均有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享有,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不再参加诉讼。前述所有授权内容自2006年4月28日起生效,至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书面声明取消前述授权之日失效。

2007年12月2日,紫禁城公司申请河南省社旗县公证处公证人员对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的宽带视频点播业务中向公众提供在线播放电影《嘎达梅林》一事进行证据保全。河南省社旗县公证处出具(2007)社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一份,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二O0七年十二月二日在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宾馆X房间,公证员和公正处工作人员杜旭东检查了电视机、宽带IP机顶盒和上网连接设备,确认电视机、宽带IP机顶盒和上网连接设备连接正常后,在公正人员监督下,张翔分别进行了下列操作:1、打开电视机并打开宽带IP机顶盒,电视机屏幕显示“河南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画面,张翔用遥控器进行操作,选择“进入”进入“河南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多项选择页面,选择“河南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进入河南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分类选项页面,选择“影视娱乐”进入“电影频道”页面,选择“下页”进入“电影频道”下一页页面,选择“华语影库”进入“恐怖/悬疑”页面,找到影片“危情雪夜”,选择“危情雪夜”名称,进入“危情雪夜”播放页面,选择“节目播放”,开始播放影片“危情雪夜”,播放过程中,张翔分别选择快进和正常播放,该影片均能正常播放,播放结束后,返回“恐怖/悬疑”页面。2、在“恐怖/悬疑”页面选择“战争/军事”进入“战争/军事”页面,找到“嘎达梅林01(标清)”和“嘎达梅林02(标清)”,选择“嘎达梅林01(标清)”名称,进入“嘎达梅林01(标清)”播放页面,选择“节目播放”,开始播放影片“嘎达梅林”,播放过程中,张翔分别选择快进和正常播放,该影片均能正常播放,播放结束后,返回“军事/战争”页面,选择“嘎达梅林02(标清)”名称,进入“嘎达梅林02(标清)”播放页面,选择“节目播放”,开始播放影片“嘎达梅林”,播放过程中,张翔分别选择快进和正常播放,该影片均能正常播放,播放结束后,关闭宽带IP机顶盒和电视机。委托代理人刘明对整个过程进行了录像,公证处工作人员杜旭东现场制作了《现场记录》一份。

紫禁城公司向本院出示委托代理合同一份,以此证明系其合理支出的费用。

上述事实有:1、嘎达梅林公映许可证;2、(2009)社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3、(2009)社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4、(2009)京长安内经字第X号公证书;5、正版光盘;6、(2007)社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7、委托代理合同;8、庭审笔录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中央电视台是影片《嘎达梅林》的版权人。2009年4月20日,中央电视台将其享有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的作品全部授权给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授权期限自2006年4月28日起至中央电视台书面声明取消授权之日失效。2009年11月26日,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根据中央电视台的授权将影片《嘎达梅林》的著作权相关权利包括所得收益授权给紫禁城公司行使,不再参与诉讼,授权期限从2006年4月28日起至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书面声明取消授权之日失效。2008年12月28日,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同意在侵权电影《嘎达梅林》的著作权案件中,将其享有的全部诉讼权利和非诉讼权利授权给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行使,期限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如果该案件起诉时间在授权时间内,则授权期间自动延长至案件全部结束(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执行和申诉等)。据此,本院确认紫禁城公司享有电影作品《嘎达梅林》发行、复制、信息网络传播的专有权利,专有权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第三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未经专有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网络信息向公众传播该部作品的,都属于侵权行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社旗县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和郑州威科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经紫禁城公司的许可,即在其经营的宽带视频点播业务中向公众提供在线播放影片《嘎达梅林》的服务,必将影响紫禁城公司在国际互联网上对该部影片的传播,并导致紫禁城公司行使著作权的预期利益或许可利益受到侵害。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社旗县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和郑州威科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影片《嘎达梅林》进行传播时,影片已在中国大陆地区公映,在国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社旗县分公司和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提供了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与郑州威科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合作合同以及郑州威科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函,且答辩称未实施侵犯影片《嘎达梅林》的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其只是提供宽带连接服务,视频点播业务是由郑州威科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的,对其经营的内容并不知晓,侵权也应当是由郑州威科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的,与其无关。而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社旗县分公司和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作为宽带连接服务提供者,对其合作经营的项目具有审查义务,故,其答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其和郑州威科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实施了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本案的赔偿数额问题,侵犯著作权或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的,应当由侵权人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酌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没有证据证明实际损失以及因侵权而产生的违法所得。紫禁城公司主张的损失数额无相关依据,本院不予全额支持,但其为制止侵权行为付出的合理开支应予以支持。根据本案在线播放的实际情况,考虑到影片《嘎达梅林》与类似作品所存在的差异以及河南电视台的主观过错、侵权情节、侵权后果、影响范围、紫禁城公司合理支出等因素,本院酌定本案赔偿数额为3万元。

对于紫禁城公司所提出的要求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社旗县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和郑州威科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其网站首页和《中国电视报》上公开赔礼道歉的问题,因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社旗县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和郑州威科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侵犯的是紫禁城公司电影网络传播权,并未对紫禁城公司的商业信誉等造成不良影响,且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社旗县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和郑州威科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未侵犯其著作权中关于精神方面的权利,因此,紫禁城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社旗县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和郑州威科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主张缺乏合理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威科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社旗县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和郑州威科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宽带视频点播业务中向公众提供在线播放原告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电影《嘎达梅林》的服务;

二、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社旗县分公司、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被告郑州威科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3万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社旗县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和郑州威科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社旗县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和郑州威科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朱梅

审判员董小斐

审判员刘俊斌

二0一0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朱银霞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