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庆勇,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X号。
委托代理人崔少英,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某,男,1970年2月23日,汉族,住(略)。
上诉人孙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孟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庆勇、被上诉人孟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崔少英、原审被告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450元,退还孙某某。
审判长陈贵斌
审判员宁宇
审判员刘静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陈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