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图尔迪•麦麦提,男,X年X月X日出生,维吾尔族,出生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初中文化,无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库木代尔瓦扎居委会昆其买里巷2巷X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5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帕尔哈提•伊斯马义力,男,X年X月X日出生,维吾尔族,出生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初中文化,无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库木代哇扎居委会博斯塘布拉克巷X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5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图尔艾力•图尔荪,男,X年X月X日出生,维吾尔族,出生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高中文化,无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仓阿勒迪居委会博斯坦买里巷X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5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麦海提•艾合麦提,男,X年X月X日出生,维吾尔族,出生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初中文化,无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柯柯牙居委会迎宾路X巷X号院X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5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06)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图尔迪•麦麦提、帕尔哈提•伊斯马义力、图尔艾力•图尔荪、麦海提•艾合麦提犯盗窃罪,于2006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晓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图尔迪•麦麦提、帕尔哈提•伊斯马义力、图尔艾力•图尔荪、麦海提•艾合麦提以及翻译人员热依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图尔迪•麦麦提、帕尔哈提•伊斯马义力指使迪里夏提•吐鲁洪(男,时年17岁,另案处理)、亚森•吐鲁洪(男,时年15岁,另案处理)、阿迪力•阿布都热合曼(男,时年16岁,另案处理)于2006年5月14日13时许,在本区望京中福百货商场内,窃得朴某某的LG牌6060型移动电话一部(价值人民币100元)。现所窃物品已起获在案。
二、被告人图尔迪•麦麦提、帕尔哈提•伊斯马义力指使被告人麦海提•艾合麦提以及迪里夏提•吐鲁洪、亚森•吐鲁洪于2006年5月21日14时许,在本区红庙北里附近路边,窃得王某甲的三星牌D508型移动电话一部(价值人民币1300元)。现所窃物品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三、被告人图尔迪•麦麦提、帕尔哈提•伊斯马义力指使被告人图尔艾力•图尔荪以及迪里夏提•吐鲁洪、亚森•吐鲁洪、阿迪力•阿布都热合曼、艾孜麦提•艾力(男,时年15岁,另案处理)于2006年5月23日8时许,在本区X路口112路公交车站处,窃得周某的钱包一个(价值人民币10元),钱包内有人民币200元及银行卡等物。现所窃款、物均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四、被告人图尔迪•麦麦提、帕尔哈提•伊斯马义力指使被告人图尔艾力•图尔荪以及迪里夏提•吐鲁洪、亚森•吐鲁洪、艾孜麦提•艾力、阿迪力•阿布都热合曼于2006年5月23日8时许,在本区红庙附近,窃得刘某某的诺基亚牌3100型移动电话一部(价值人民币250元)。现所窃物品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五、被告人图尔迪•麦麦提、帕尔哈提•伊斯马义力指使被告人图尔艾力•图尔荪以及迪里夏提•吐鲁洪、亚森•吐鲁洪、艾孜麦提•艾力、阿迪力•阿布都热合曼于2006年5月23日9时许,在本区红庙万惠商场附近,窃得王某乙的诺基亚牌7260型移动电话一部(价值人民币900元)。现所窃物品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四被告人被抓获归案后,被告人帕尔哈提•伊斯马义力的LG牌C810型移动电话一部已扣押在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图尔迪•麦麦提、帕尔哈提•伊斯马义力、图尔艾力•图尔荪、麦海提•艾合麦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朴某某、王某甲、周某、刘某某、王某乙的陈述,证人努尔买买提•热甫开提、巴哈尔古丽•艾买尔、迪里夏提•吐鲁洪、亚森•吐鲁洪、艾孜麦提•艾力、阿迪力•阿布都热合曼的证言,辨认笔录,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发还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现场及物证的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图尔迪•麦麦提、帕尔哈提•伊斯马义力、图尔艾力•图尔荪、麦海提•艾合麦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的财产,且所窃物品价值数额较大,四被告人之行为触犯了刑律,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图尔迪•麦麦提、帕尔哈提•伊斯马义力、图尔艾力•图尔荪、麦海提•艾合麦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图尔迪•麦麦提、帕尔哈提•伊斯马义力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是起主要作用的主犯;被告人图尔艾力•图尔荪、麦海提•艾合麦提在各自所参与的共同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故依法对被告人图尔艾力•图尔荪、麦海提•艾合麦提所犯盗窃罪予以从轻处罚。鉴于四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故对被告人图尔迪•麦麦提、帕尔哈提•伊斯马义力、图尔艾力•图尔荪、麦海提•艾合麦提所犯盗窃罪酌予从轻处罚。在案物品一并处理。综上,对图尔迪•麦麦提、帕尔哈提•伊斯马义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图尔艾力•图尔荪、麦海提•艾合麦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图尔迪•麦麦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5月24日起至2007年5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帕尔哈提•伊斯马义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5月24日起至2007年5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图尔艾力•图尔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5月23日起至2007年3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麦海提•艾合麦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5月24日起至2007年2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缴纳)。
五、在案的LG牌6060型移动电话一部,发还被害人朴某某;被告人帕尔哈提•伊斯马义力的LG牌C810型移动电话一部,变价后折抵其罚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万钧
人民陪审员白洁
人民陪审员冯立森
二OO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刘某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