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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郭某某与被申请人姚某某、原审被告殷民主借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醴陵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建青,湖南天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或申请撤诉等诉讼权利。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姚某某,男,(略)出生,汉族,醴陵市人,住(略)。

原审被告(原审被告)(略),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醴陵市人,住(略)。

申请再审人郭某某与被申请人姚某某、原审被告殷民主借款纠纷一案,因郭某某不服醴陵市人民法院(2009)醴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0年4月13日作出(2010)株中法民一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本院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建青,被申请人姚某某,原审被告殷民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中,由于被告郭某某、殷民主未到庭,对就本案的事实未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醴陵市人民法院(2009)醴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醴陵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周继祥

审判员敖云

审判员苏珂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马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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