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周某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系被害人赵某心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雷某甲,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系被害人赵某心之母。
委托代理人张振,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9年1月31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逮捕。现押商水县看守所。
辩护人周某某,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付某丙,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田某某,又名田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9年1月17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逮捕。现押商水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某,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9年1月30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逮捕。现押商水县看守所。
辩护人耿某某,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9年2月24日经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9年3月21日由商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商水县看守所。
辩护人郭某某、胡某某,河南明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某市人民检察院以周某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乙、田某某、王某丁、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雷某甲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周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自建、马娟娟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雷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振,被告人王某乙及其辩护人周某某、付某丙,被告人田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某某、被告人王某丁某其辩护人耿某某,被告人张阿田某其辩护人郭某某、胡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乙、田某某、王某丁、张某某伙同王某洋、付某庚在商水县X镇X街的好乐迪唱歌期间,王某洋、张某某出门与李某飞和李某壬发生争执并引起厮打。李某飞打电话找来被害人赵某心和樊坤、王某洋、张某某叫出王某乙、田某某、付某、王某丁,双方再次发生厮打。被告人王某乙等六人将赵某心打倒在地,用脚朝其头部乱踢,后赵某心经抢救无效死亡。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王某乙、田某某、王某丁、张某某的供述,证人李某壬、徐某某、李某戊等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乙、田某某、王某丁、张某某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并认定王某丁某案自首。要求依法分别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雷某甲要求各被告人赔偿各种经济损失人民币x.6元。
被告人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供认不讳。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某乙的作用不比王某洋的作用大,本案的引起是王某洋和张某某,王某乙并非是致命伤,是互殴中的伤害,主观恶性小,都是用拳脚所致,认罪态度好,并能积极赔偿。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田某朋辩称:应认定我自首。其辩护人辩称:田某某的作用小,应认定田某某自首,其第一个归案,主动交待了犯罪事实,并有协助抓获其他被告人的情节,应认定立功,请求对田某某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丁某称:作用小,没有往头上踢,自首后给公安局提供王某乙的线索,应属立功。其辩护人辩称:王某丁某案自首后向公安机关提供王某乙的去处,并已抓获,属重大立功,其认罪态度好,并能积极赔偿。请求对王某丁某法定刑以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辩称:我是和另一个被害人打的。其辩护人辩称:事件的起引不构成犯罪,张某某、王某洋开始的行为是好的,对方有一定程度的过错,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小,应负次要责任,属从犯,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乙、田某某、王某丁、张某某伙同王某洋、付某庚(均另案处理)在商水县X镇X街的好乐迪KTV歌厅唱歌期间,王某洋、张某某出门在环宇网吧门口碰到李某飞和李某壬,二人与李某飞发生争执并引起厮打。后李某飞打电话找来被害人赵某心和樊坤,王某洋、张某某也打电话叫出王某乙、田某某、付某庚、王某丁,双方再次发生厮打。被告人王某乙等六人将赵某心打倒在地,用脚朝其头部乱踢,后赵某心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赵某心系被钝性外力作用头部致硬脑膜下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水肿,导致小脑扁桃体疝形成,压迫延髓生命中枢而死亡。2009年1月29日,王某丁某商水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某乙供述:2009年1月13日晚上我和王某洋、田某某、张某某、付某庚在商水县X街好乐迪KTV唱歌喝酒,晚上11点20分左右王某洋和张某某出去了,过了十来分钟,王某洋和张某某回来说给人家打架了,我和田某某就出去了,有个人打电话叫人,接着从环宇网吧出来两个人,打电话那个人指着王某洋、张某某说:“他们打我了。”王某洋给田某某说:“给他们打电话,别玩了,过来。”王某丁某付某庚接到电话就过来了,王某洋上去一边踢从网吧出来的那个男的脸上了,把他踢倒在路中间,田某某、付某庚、张某某上去用脚踢那个男的,把他打到路东边去了,我问从网吧出来的另一个男的:“你单挑不单挑”那个男的说我不挑,我见田某某、付某庚、王某洋、张某某还正打那个男的,都是用脚朝头上乱踢,王某丁某上去用脚朝那人的头上乱踢,正打时,刚开始打电话的那个男的去拉,张某某和王某洋上去把他拉到路东台阶上把他打倒了,那边从网吧出来的那个男的站起来了,用拳乱打,差一点打住我,我恼了,上去一右拳打他脸上了,田某某、王某丁、付某庚、王某洋、张某某又上去把他踢倒了。我上去拉住那个男的把他拉起来,捺住头用膝盖朝他脸上提,提了两下子,那个男的用手护住脸了,王某洋上去一脚踢住那个男的头了,把他又踢倒地上了,这时有人说报警了,俺不打了正准备走时,被打那个人又从地上坐起来了,我上去一边腿踢他脸上了,踢住他下巴上,把他又踢倒地上了,之后俺六个人正北就走了。
2、被告人田某某供:王某洋和张某某把我和王某乙叫出来说:“刚才俺出来见一个男的正打一个女的,俺俩把那男的打一顿,你去看看打的啥样。”我在前边,王某洋、张某某、王某乙在后边,见一男一女在那站,男的脸上净是血正在打电话,一会从环宇网吧出来两个男的,王某洋又让我打电话叫来了王某丁某付某庚。王某洋上去一边腿就踢那个男的脸上把那个男的踢倒了,王某洋又朝那个男的头上打几拳,然后拽住头发把他摔倒在路东边了,接着王某洋、王某丁、王某乙、付某庚、张某某都上去用脚踢那个男的头,我也上去朝那个男的后背上踢了两脚,王某乙把那男的从地上拽起来,用膝盖朝那男的头上提有十来下,刚开始王某洋和张某某打的那个男的过去拉,王某乙、付某庚和张某某把他拉到路东一台阶上打。打着打着南边的一个男人说人家报警了,俺就不打准备走,被打的那个男的又站起来了,王某乙扭头又朝他头上踢一脚,又把他踢倒后俺就走了。
3、被告人王某丁某:我和田某某、王某己、王某乙、张某某、付某庚、王某辛等人在小吃街好乐迪歌厅玩,中间田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别玩了,外面人家找事嘞。”然后我和付某庚就出去了。我和付某庚跑到跟前,见田某某、张某某、王某己(王某洋)、王某乙正在环宇网吧门口小吃街路东边打一个男的,那男的在地上躺,他四个用脚乱往他头上踢,我和付某庚也上去用脚朝他头上踢,我是先朝他身上踢一脚,后又朝他头上踢一脚,他用胳膊护住头哩,我踢他胳膊上了,崴住脚了。正打着呢,另一个男的过去拉俺几个去了,我和付某庚还有谁记不住了,上去在路东台阶上又打拉架的那个男的,我朝他身上踢一脚,感觉脚疼,就不打了,扭头一看,见王某乙用膝盖踢刚开始打的那个男的头哩,踢有十来下之后,把那男的提倒地上了。正好那时候,俺听到南边一个男的说:“人家报警了,还正打嘞,还不赶紧走。”俺准备走时被打那个男的又从地上慢慢坐起来了,王某乙又上去打他一下子。1月29日晚上8点多钟我到公安局投案自首了。
4、被告人张某某供:我和王某洋从商水县X街一个KTV出来,走到环宇网吧门口碰到一男一女在打架,用包碰住王某洋了,吵了几句就打了起来,打了那个男的之后我和王某洋就走哩,那个被打的男的说:“有种了,别走。”说着那个男的就打电话叫人,我和王某洋又去KTV了,之后我和王某洋、田某某、王某乙就出去到环宇网吧门口,被打的那个男的叫的两个男的已经从网吧里出来了,……王某洋上去一边踢从网吧出来的那个男的脸上把他踢倒了,接着王某乙、王某洋上去用脚朝他头上乱跺,王某乙按住那个男的头,用膝盖朝他头上提了几下,我和田某某上去用脚朝那个男的头上、身上跺了几脚,付某庚和王某乙的师兄弟王某丁某知道啥时候过去的,我看见王某乙的师兄弟王某丁某王某洋刚开始打的那个男的了,用脚朝他头上踢了,正打着听见有人说“人家报警了”俺就不打了,往北正准备走,王某乙踢他头的那个男的又站起来了,王某乙上去一边踢他脸上又把他踢倒了,之后俺就走了。
5、证人李某壬证言:晚上11点左右,我从网络网域网吧出去到环宇网吧找樊坤、赵某心拿我的包,到环宇网吧后见李某飞在樊坤和赵某心身上躺着,我当时很生气,拿着我的包就出了环宇网吧,李某飞从后面追我说:“你干啥去啊”我说:“我把我的东西送到我教师家。”接着从北面过来两个人从我们身边过去。有个人说:“他欺负你哩吗”我还没来及说话那两个人就开始打李某飞,我说:“这是我同学。”那两个人还一直打李某飞,李某飞躺在上不动了,那两个人不打了向北走了。之后李某飞站起来拿手机给樊坤和赵某心打电话,樊坤和赵某心从环宇网吧出来,在环宇网吧门口和李某飞见面,接着从北面又过来四个人,他们六个人开始打李某飞和赵某心,一直把李某飞和赵某心打的躺在地上不会动,他们六个人又向北走了。
6、证人赵某某(被害人父亲)证言:2009年1月13日晚上7点多,心亮(指赵某心)往家打了一个电话说:“俺一个同学明天上西安,俺送送他,不回家了。”他那天用的号码是x,夜里12点左右时,一个男的往俺家打了个电话说:“你快点来吧,心亮被人家打住了,现在商水县人民医院急诊室里。”14日早上6点20分,医生说儿子已经死了,之后俺就把心亮的尸体拉回家了。
7、证人李某飞证:我看李某壬像是生气了,就出去撵她,李某壬沿小吃一条街正北走,有30米左右,我在后面喊,李某壬停下,我到跟前问李某壬:“你生啥气”李某壬没吭气,我就去拉她,让她回去,这时已经11点多了,李某壬没动也没说话,这时从南面过来两个年轻人,到我跟前说:“你欺负她嘞。”说着就打我,其中一个人拽着我的头发,用拳头打我的头面部,另一个人用拳打我头后部,把我打到地上,用脚朝我头部身上乱踢,这时李某壬说:“不是那样嘞,这是俺哥,大哥,谢谢你了。”那两个人还是打我,打了之后,那两个人正北走了。我就拿出电话给赵某心打电话说:“你快过来,有人打我。”赵某心和樊坤过来看我脸上有血就问咋回事,这时又过来几个人,打我那俩人也过来了,这几个人就开始用拳头朝赵某心头部乱打,当时有五六个人下手打,这时又过来几个人,打我那两个人也过来了。也不知道咋回事,赵某心倒地上,那些人就上去用脚朝赵某心头部、身上乱踢,当时我上去拉,有两个人打我,另外的人就去打赵某心。这时有一个成年男的在路边说:“有人报警了,还不赶快跑。”这五六个年轻人正北跑了。
8、证人樊坤证:打李某飞和赵某心的是四个男的。那个瘦子平头和另外一个男的打的心亮,那个圆脸平头男的和另外一个男的打的心亮。我怕打出来啥事,就到环宇网吧用我的手机打110报了警,之后我就没敢再出去。
9、证人徐某某证:打架的第二天,王某丁某我说,在小吃街打架的有王某丁、王某乙、田某、张某某,说估计五到六个人。
10、证人栾某某证言:2009年1月15日商水王某明、王某乙、王某丁、田某、王某来我家了,因为我1月X号定亲。他们五个晚上在一起议论在商水打架的事,田某说打死人了。
11、证人刘某证:2009年1月13日晚11点30分,当我走到小吃街南口,我看到环宇网吧门口附近有人打架,我随即说一声“你们还在打哩,人家已经打110啦,马上就出警过来啦。”我这么一说,那几个人不打啦,被打倒的一个人慢慢坐起来,当这个人刚坐起来,其中一个个子稍低的人又朝这个人上身踢了一腿,之后几个人正北走了。……被打的是两个男的,打架的是四五个男的,没有见拿什么东西,我没看清具体几个人。
12、证人丁某证言:2009年1月13日晚上大概11点30分左右,我走到商水县X街一期南大门时,看见自由空间北面有人打架,有六七个人在打,我没有看见他们拿东西,光用拳脚打的。
13、证人王某癸证言:2009年1月13日晚大约11点多,我看见在环宇门口北有五六间门头的街上有人打架,一个人追着那个穿白袄的人打,那个穿白袄的左袄袖袖子上有血迹,朋友白丽说那个穿白袄的人满脸都是血。
14、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2009年1月13日晚上,与王某明、付某庚、田某和另外四五个男孩在小吃街东边KTV里唱歌,唱到晚上11点多钟的时候,其他人都出去了,不知干啥去了,只有我和雷某某、王某明、付某庚另外一个我叫不上来名字的男孩在屋里,又唱了一会儿后,我和雷某某到吧台结了帐就走了。
15、证人雷某某证言同王某某证言内容一致。
1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位于商水县新城区X街,中心现场一期的风味小吃街X路面上,在北距健康路X米处的路西侧是KS十字绣门面房,在KS十字绣门口东侧3.7米处的路面上有面积为0.4×0.20厘米的点片状血迹,编号为X号血迹(设定为第一现场)。在环宇网吧大门口东南侧南距一期小吃街X路口65米处是金衣阁服装店,在金衣阁服装店门口西侧220厘米处的人行道道崖上,有面积为0.30×0.4厘米的点片状血迹,编号为X号血迹,X号血迹西北侧60厘米的路面上,有面积为0.85×0.50厘米的点片状血迹,编号为X号血迹(设定为第二现场)。
17、尸体检验报告:死者赵某心系被钝性外力作用头部致硬脑膜下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水肿,导致小脑扁桃体疝形成,压迫延髓生命中枢而死亡。
18、物证鉴定:所送田某某李某牌运动鞋上血迹是赵某心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9%。所送死者左手指甲上血迹、死者右手指甲上血迹、第二现场南北路上血迹是赵某心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9%。所送第二现场路边道崖边上血迹、第一现场南北路上血迹是李某飞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9%。
19、伤情鉴定:李某飞右眼视网膜损伤,其损伤程度属轻伤。
20、李某飞、王某丁、田某某通话记录证实09年1月13日晚上11时41分田某某给王某丁某电话,09年1月13日晚11时35分李某飞给赵某心和樊坤打电话。
21、王某乙、田某某、张某某归案经过。
22、王某丁某案证明。
23、王某乙、田某某、王某丁、张某某户籍证明。
以上证据,已经控辩双方当庭质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实被告人王某乙、田某某、王某丁、张某某故意伤害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乙、田某某、王某丁、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周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四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均积极主动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王某丁某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提供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应认定自首和重大立功。被告人王某乙的辩护人辩称:“王某乙的作用不比王某洋大”的理由,经查,王某乙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积极主动,用膝盖多次朝被害人头部提,别人都不打了,其又踢被害人的头部,将被害人踢倒。故其辩护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人田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田某某有自首和立功情节”的理由,经查,没有证据证实田某某自首和立功,故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人王某丁某其辩护人辩称“王某丁某属自首和重大立功”的理由,经查,有自首和立功的材料在卷,且检察院起诉书已认定,故辩护理由成立。被告人张某某辩称:“是和另一个被害人打”的理由,经查,被告人张某某参与殴打被害人赵某心,亦参与殴打另一个被害人李某飞。其辩护人辩称:“对方有一定程度的过错,张某某属从犯”的理由,经查,李某飞和其同学在外边说话,无任何过错;被告人张某某和王某洋挑起事端殴打李某飞,并纠集其他被告人殴打本案被害人赵某心,其在共同犯罪中积极主动,起主要作用,故其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由于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本院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雷某甲要求各被告人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田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月17日起至2024年1月16日止)
三、被告人王某丁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月30日起至2015年1月29日止)
四、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15日起至2021年3月14日止)
五、被告人王某乙、田某某、王某丁、张某某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雷某甲经济损失:丧葬费x元,被抚养人生活费x.66元,共计人民币x.66元,含已支付x元(含王某乙、田某某、张某某已分别支付x元,王某丁某支付x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赫志平
审判员王某君
审判员陈建秀
二O一O年元月四日
书记员杨国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