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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抢劫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大刑初字第652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别名虎子,男,X年X月X日出生,满族,出生地辽宁省开原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略)。因涉嫌抢劫,2006年9月6日被羁押,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刑诉(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于200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9月6日以本案证据不足,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对被告人张某抢劫一案起诉的决定。

审判长杨兆山

人民陪审员夏玉相

人民陪审员倪凤清

二00七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白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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