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攸县东风出租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原告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略)。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某胜,湖南省攸县长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公司。
负责人谭某某,经理。
本案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二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攸县东风出租车有限公司、阳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铁建
二Ο一Ο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魏珉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