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赣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心正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萍乡市高新工业园东区。
法定代表人杜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聂斌,江西德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祖宣,江西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海尔思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X区医药园。
法定代表人邱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晓肆,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西心正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因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宜中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9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江西心正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聂斌、廖祖宣,被上诉人江西海尔思药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陆某、杨晓肆出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西心正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9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西心正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西心正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计(略)元,由江西心正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建玲
代理审判员丁保华
代理审判员徐快华
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熊泽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