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江西心正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西海尔思药业有限公司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2005-09-1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赣民三终字第11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赣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心正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萍乡市高新工业园东区。

法定代表人杜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聂斌,江西德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祖宣,江西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海尔思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X区医药园。

法定代表人邱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晓肆,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西心正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因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宜中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9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江西心正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聂斌、廖祖宣,被上诉人江西海尔思药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陆某、杨晓肆出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西心正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9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西心正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西心正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计(略)元,由江西心正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建玲

代理审判员丁保华

代理审判员徐快华

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熊泽慧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