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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梁园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犯故意伤害罪,2002年11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六个月;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07年12月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10年2月10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6月13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9年11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孙某某伙同王××、郝×、张××(均已判刑)等人在商丘市梁园区X路西头,盗窃受害人高ד苹果”牌皮包一个,价值人民币500余元,内有现金人民币400余元,总价值人民币900余元。2、2009年11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被告人孙某某伙同王××、郝×、张××等人在商丘市梁园区X路金鹰市场,盗窃受害人李×ד香奈儿”钱包一个,价值人民币340元,内有现金人民币200元,总价值人民币540元。3、2009年11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孙某某伙同王××等人在商丘市梁园区X路X街“李宁专卖店”,盗窃李宁牌裤子一条,价值人民币269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王××、郝×、张××供述,被害人高×、李××、姚×陈述,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认罪态度尚好,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13日起至2011年1月1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戴彦欣

二0一0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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