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朱某甲与被告朱某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攸县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唐远明,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朱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于2009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某甲与被告朱某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艳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谢媚、人民陪审员罗祖武参加的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甲诉称:2009年10月18日,原告在本组后背冲茶山上查看茶山受损情况,被告不听原告劝阻,继续毁林挖土,之后将原告打伤。原告就自己受伤所造成的损失要求被告赔偿,经有关部门调解无效。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721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朱某乙辩称:原告起诉的事实与理由不成立。被告岳父朱某桂依法建房,原告带领其儿子朱某飞前来无理阻挠,聚众闹事。被告见状前去劝阻,原告不依,反而将被告岳母打翻在地,原、被告双方为此发生扭打。被告不同意赔偿原告损失。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18日,被告岳父朱某桂在其旧房左侧茶园推土准备建房。原告及其本组其他组民认为被告岳父的行为损坏了该组茶山,原告遂进行劝阻,被告因此与原告发生纠纷。在纠纷中,原告被被告致轻微伤。原告受伤后在医院进行了治疗,花费医疗费2000余元。原告就其损失与被告协商无果。故原告起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朱某乙在2010年3月31日之前赔偿原告朱某甲各项损失2000元;

二、原告朱某甲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朱某甲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王艳艳

审判员谢媚

人民陪审员罗祖武

二Ο一Ο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樊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