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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叶某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攸县人民法院

原告叶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尹坚定,湖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山县人,居民,住(略)。

本院于2010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叶某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小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审理。

原告叶某某诉称:2007年9月2日,被告张某以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x元,并约定利息每月2500元,每两个月结算一次,被告张某于即日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2008年9月21日,原、被告就借款利息进行了结算,被告张某依约支付了原告x元的利息。但至今被告仍未偿还原告借款本金x元及逾期利息(自2008年9月21日之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2010年3月20日止)。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x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张某辩称:对原告的证据和陈述没有异议。被告愿意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但目前被告经济困难,请求延期偿还。

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2日,被告张某以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叶某某借款x元,双方约定该借款的利息按每月2500元计算,且每两个月结算一次利息,被告张某于即日向原告出具相应的借条1份。2008年9月21日,原、被告就借款利息进行了结算,被告张某支付了原告叶某某x元的借款利息。此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张某仍未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x元及2008年9月2日之后的逾期利息(原告自愿按月利率2%计算借款利息)。双方酿成纠纷。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某当庭偿还原告叶某某借款本金x元的利息x元(按月利率2%从2008年9月21日计算至2010年4月9日止);

二、被告张某于2010年5月10日之前偿还原告叶某某借款本金x元,于2010年11月30日前偿还原告叶某某借款本金x元,于2010年农历12月26日之前偿还原告叶某某借款本金x元,以上借款本金不再计算利息。

三、其余诉讼请求原告叶某某自愿放弃。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

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小红

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樊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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