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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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某妨害公务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石泉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石泉县X组织机构代码:(略)-3)。

被告人柯某,女,个人情况略。

辩护人曹某某,陕西奇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石泉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柯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2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5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柯某及其辩护人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石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14日21时35分,石泉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接群众举报称“金果足浴”店有人正在卖淫嫖娼,副所长熊国斌立即带领两位民警前往检查核实。在对足浴包间检查过程中,发现石泉县X村民李某福与余宗霞有卖淫嫖猖赚疑,遂口头传唤二人至派出所接受调查,遭到“金果足浴”店主柯某蛮横阻挠,并将民警反锁在房间里,进行吵闹、辱骂,时间达10余分钟。城关派出所所长叶晓斌带民警增援,室内民警才得解以解救,后柯某又对叶晓斌等民警进行阻挠、吵闹,在被传唤过程中,又对民警进行抓、蹬,致使叶楠、邹涛两民警受伤。

被告人柯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辩解称,当天娘家嫂子过生日,酒喝醉了,我认为服务员不可能有性交易,趁着酒性,阻止公安民警将服务员带走,记不清是否锁过门,现在十分后悔,请求从轻外罚。

辩护人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柯某当天醉酒后,神志不清阻碍公安干警执行职务,现能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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