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田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田某犯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马某、田某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4月23日凌晨,被告人马某窜至南阳市X路天骄网吧,窃取网吧内电脑容量为2G的内存条5条,容量为160G的硬盘3个,容量为320G的硬盘2个,七彩虹9500显卡4块,精英显卡1块,4台19英寸液晶显示器内屏。经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物品总价值5260元。后马某以每台2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田某4台液晶显示器内屏,经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4台液晶显示器内屏价值24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要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马某、田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23日凌晨,被告人马某窜至南阳市X路天骄网吧,窃取网吧内电脑容量为2G的内存条5条、容量为160G的硬盘3个、容量为320G的硬盘2个、七彩虹9500显卡4块、精英显卡1块、4台19英寸液晶显示器内屏。经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物品总价值5260元。后马某将4台液晶显示器内屏卖给田某,田某支付马某200元。经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4台液晶显示器内屏价值24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马某供述:我在南阳市X路天骄网吧,窃取网吧内电脑容量为2G的内存条5条、容量为160G的硬盘3个、容量为320G的硬盘2个、七彩虹9500显卡4块、精英显卡1块、4台19英寸液晶显示器内屏。后将4台显示屏内屏卖给工贸卖二手电脑的田某,其余东西卖给镇平石佛寺一家电脑店。
(2)被告人田某供述:我在工贸经营电脑生意,2011年4月中旬我接到前几天去过我店里一个年轻娃的电话,说要卖给我4台显示器,东西拉来后,我觉得这4台显示器都被割过,有问题,就给他200元。
2、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王某某陈述:我是南阳市天骄网吧的老板,2011年4月23日早上我去网吧上班的时候发现网吧被盗。丢失4个21寸显示器、3个160G的硬盘、2个320G的硬盘、5个2G的内存条、4个七彩虹显卡和一个杂牌显卡。
3、证人证言
(1)证人王XX证言:我在镇平石佛寺经营飞扬电脑科技店,2011年4月23日我朋友仝贝带着一个年轻娃来我店里,介绍那娃以前是在郑州做游戏代练,最近不干了,将3个160G硬盘、2个320G硬盘、5个2G内存条、4个七彩虹9500显卡卖给我,另外还有一个杂牌显卡算是送我的。我支付给他1150元。
(2)证人仝XX证言:2011年4月份,因为我和镇平石佛寺飞扬网络科技的王某比较熟,就介绍我的一个网友卖给王某一些电脑配件。
(3)证人李XX证言:我和田某在工贸是一个市场的邻居,2011年4月下旬的一个下午,田某拿4台19寸的电脑显示屏到我店里,让我帮忙检测好坏,后来就一直放我店里。
4、鉴定结论
宛龙价证鉴(2011)X号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容量为2G的内存条5条价值600元、容量为160G的硬盘3个价值570元、容量为320G的硬盘2个价值480元、七彩虹9500显卡4块价值1000元、精英显卡1块价值210元、4台19英寸液晶显示器内屏价值2400元。上述物品总鉴定价值5260元。
5、书证:
(1)扣押物品清单
(2)销货清单
(3)抓获经过
以上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能互相印证,被告人马某、田某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52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田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田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田某在案发后认罪悔罪,积极缴纳罚金,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田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曾江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牛&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