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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彭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攸县人民法院

原告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略)。

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略)。

本院于2010年3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某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审理。

原告彭某某诉称:2009年2月15日,借款人谢大根因做生意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x元,并向原告出具相应借据一份,被告杨某某对该借款承担担保,并作为担保人的名义在借据上签名;同年11月后,原告多次向借款人谢大根和被告杨某某催收该款,借款人谢大根和被告杨某某未予偿还分文。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杨某某承担担保责任偿还原告借款x元。

被告杨某某辩称:谢大根欠原告借款x元是事实,我在此款项上担保也是事实,原告曾多次找我还钱,但谢大根没有拿钱给我,所以我也没有还钱。但是我目前资金紧张,请求延期偿还。

经审理查明:借款人谢大根于2009年2月15日向原告彭某某借现金x元。原告如约提供借款后,借款人谢大根当即向原告出具了借(欠)条,同时被告杨某某对该借款作出担保,并以担保人的名义在该借(欠)条上签字。后原告多次向借款人谢大根和被告杨某某催收此款,借款人和被告一直未予偿还。双方由此酿成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杨某某在2010年8月1日之前偿还谢大根所欠原告彭某某借款x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被告杨某某负担。

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杨某生

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樊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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