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驻马店市中心血站。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站长。
委托代理人李勇,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红耀、卢某,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驻马店市中心血站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0)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驻马店市中心血站的委托代理人李勇,被上诉人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卢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0)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某波
审判员翟贺年
审判员于俊义
二0一0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马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