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季X,男,2003年3月因吸毒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0年7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第二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X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季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6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季X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成山路口处,将0.27克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出售给吸毒人员渠某某。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并被缴获随身携带的甲基苯丙胺0.52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渠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的扣押物品清单、没收财物清单、照片、案发经过记录、毒品检验报告、化验报告、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X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季X交代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打击毒品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季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6日起至2010年11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丁晓青
书记员徐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