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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xxx因与被上诉人xxx抚养费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xxx,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洛阳市X区X路X号院X栋X门X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洛阳市X组X号。

法定代理人:xxx,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址同上。系xxx之母。

上诉人xxx因与被上诉人xxx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西工区人民法院(2011)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xxx、被上诉人xxx的法定代理人x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xxx、xxx系父子关系,2003年5月16日,xxx起诉离婚,当时洛龙区人民法院判决xxx支付xxx的抚养费为每月200元,且对于xxx的医疗费和教育支出没有判决。现由于物价上涨等原因,xxx认为每月200元的抚养费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其生活所需,遂起诉来院另查明:xxx现在每月工资收入为2017元。

本院认为:xxx、xxx之间系父子关系,在xxx与xxx母亲xxx离婚之后,xxx每月支付xxx生活费200元。现随着物价上涨等原因,每月200元的生活费已明显不够用,结合xxx现在每月的收入情况,xxx要求每月生活费增加至500元的诉讼请求在合理的范围之内,本院予以支持。另外,虽然xxx与xxx于2003年离婚,但是xxx的医疗费和教育支出理应双方共同担当,xxx要求xxx按实际数额支付医疗费和教育支出的一半的诉讼请求合情合理,且xxx本人在开庭时也表示同意,故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三十七条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一、xxx每月支付xxx生活费500元,自2011年6月开始至x岁止。(xxx须将生活费汇款至xxx指定的银行账户上,每半年支付一次)二、xxx今后的医疗费和教育支出由xxx按照实际数额支付一半。本案诉讼费100元,由xxx承担(已由xxx预先垫付,待执行时由xxx一并清结)。

宣判后,上诉人xxx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理由是:上诉人xxx每月实发工资1150元,有时仅能拿到827.5元,后又成立了新家庭,还要支付一家四口的生活费,生活困难,判决每月支付500元生活费过高,应依法改判,判决我每月支付300元。

被上诉人xxx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xxx系未成年人,xxx作为xxx的父亲,应当支付xxx抚养费。xxx上诉称原审认定抚养费数额过高,但原审庭审中xxx认可每月工资200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故原审据此认定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并无不当。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xxx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庆刚

审判员祖萌

代审判员刘耀国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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