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X市X区X路X号。X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吉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原审被告浦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X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钧,上海市沪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浦实电子有限公司,注册地X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赖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邹志强,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浦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浦实电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8月19日作出(2008)浦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2008)浦民二(商)初字第X号判决的执行。
院长丁寿兴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贤
审判长张爱萍
审判员苏中文
代理审判员王爱珍
书记员张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