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通某电气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通某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徐晨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南通某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南通某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4万元,该款被告应于2010年10月30日之前支付原告人民币34万元,余款应于同年11月15日之前付清;
二、原告南通某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自愿放弃要求被告上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x元的诉讼请求。
三、被告上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后,原告南通某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再无其他争议。
四、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52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760元,由原告南通某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760元,被告上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000元,该款被告应于2010年11月15日之前给付原告。
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10年10月14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徐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