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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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夏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9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1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郑某驾驶皖龙X号货车沿S324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尚永公路胡桥乡X村北地时,将同方向骑电动车的李某礼轧死。郑某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后双方达成协议,被告人郑某包赔给李某礼家属20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被告人郑某的供述;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3、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及赔偿凭证;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7、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足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方达成协议,赔偿被害方各种损失20万元,得到被害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姬瑛

二O一O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昊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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