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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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犯玩忽职守一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1998年至2009年任平舆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中队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于2010年4月1日被平舆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本案移送本院后又变更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虎小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2月27日,李屯乡政府将天丰粮油购销公司(李屯乡粮管所)临街门面土地以86.8万元的价格出让给开发商曾海亮用于商业开;2008年6月18日,李屯乡政府将李屯村X组的土地以33万元的价格出让给徐忠诚用于商业开发,李屯乡政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作为时任平舆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中队长的陈某,分工包片负责李屯乡的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明知李屯乡政府违法批准使用土地、开发商无证违法施工建设,却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造成李屯乡政府应出让未出让和开发商超占土地的事实至今。经驻马店金鼎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2010)估字第15-X号,曾海亮超占及应出让未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x元;(2010)估字第15-X号徐忠诚超占及应出让未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x元,总计损失土地出让金x元。

为此,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有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犯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陈某辩称,对李屯乡政府土地的违法虽有查处不力的责任,但土地的出让部分和未出让部分应以城建规划为依据,道牙部分属公用部分不应交土地出让金,我认为我的行为构不成玩忽职守罪。

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27日,李屯乡政府将天丰粮油购销公司(李屯乡粮管所)临街门面土地以86.8万元的价格出让给曾海亮用于商业开发;2008年6月18日,李屯乡政府将李屯村X组的土地以33万元的价格出让给徐忠诚用于商业开发。被告人陈某作为时任平舆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中队长,在分工包片负责李屯乡的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时,明知李屯乡政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违法批准使用土地、开发商无证违法施工建设的情况下,却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造成李屯乡政府应出让未出让和开发商超占土地的事实至今。经驻马店金鼎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曾海亮超占及应出让未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x元;徐忠诚超占及应出让未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x元,总计损失土地出让金x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陈某供述,1998年至2009年我任监察大队中队长。中队长的职责是带领中队人员到负责分包的乡镇辖区内的土地违法案件进行制止、查处,并定期对所分包的辖区进行巡查,制止、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在我任分包李屯乡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工作中队长期间,2007年李屯乡粮管所在开发门面房的过程中,我没有尽到职责。还有就是2008年李屯乡X街门面房开发这件事,当时我带领中队有关人员先去找开发这宗土地的开发商,结果没找到,我们又去乡政府找到负责该项工作的有关领导,让他们办理这宗土地的有关手续,乡长年明丽说乡政府正打算去办理有关手续,至于说手续办了没有,是怎样办的我没有再过问。工作中我没有很好的履行自己的职责,在这两宗用地的有关手续没有完善之前,我没有及时的制止住,不应该让他们施工建房,这是我工作失职的地方。后果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没有立案调查,按照法律规定我们应该立案调查。按照法律规定,乡政府出让该两宗土地是违法的。小城镇地改方面的文件是指平政【2001】X号和平发【1998】X号文件,该两个文件对乡政府是否有权出让土地没有做出具体规定,但是县X乡政府收取土地出让金。出让土地指出让国有土地。乡政府无权出让集体土地。我在乡政府出让以上用地的案件查处工作中存在失职的地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我有一定责任。

二、证人证言

1、证人赵XX证明,2005年9月我去李屯乡国土所任所长后,李屯乡X街道改造,这项工作由乡X组织改造的,具体由主抓城建土管的副乡长负责,城建、土管、村委和一些乡干部配合,土地出让金的收取标准由乡政府研究决定,乡财政所负责收钱,土地的丈量由城建所和土管所负责。有我在出让临街土地过程中对相关土地出让方面的政策规定进行把关。2007年李屯乡政府公开拍卖李屯粮管所临街地段卖给曾海亮了,拍卖由县公证处主持的。根据乡政府规划,曾海亮建的两层门面房。李屯乡政府没有权拍卖,因为李屯粮管所所占地是国有土地,要出让这块土地必须进行报批,乡里没有履行手续,没有这个权利。在拍卖前后我向乡里提出过要出让土地必须报县政府批准,并由县土管局挂牌拍卖。这块地的手续一直没有完善就出让了。因乡里不听,我就向县土管局监察大队反映,在曾海亮施工时,我把这个事给陈某说了,当时他就安排中队的人到施工现场,针对这个事陈某也没有说啥,后来也没有处理这个事。2008年6月18日李屯乡政府出让给徐忠诚土地2006平方米用于徐忠诚建房开发原属于李屯村X组的土地是集体性质的土地。这宗土地经县土管局上报,河南省人民政府2009年2月22日以豫政土【2009】X号文件批准徐忠诚所占李屯乡X村委八组的土地由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省政府批准的面积是1228平方米。乡政府出让给徐忠诚2006平方米土地占地当中,其中一部分占的是干渠,在补办手续时没有将这部分面积上报。徐忠诚建房时没有取得土地使用证,我曾经在徐忠诚建房时带领所里人员制止过,让他补办手续,也给县土地监察大队分包李屯乡的中队长陈某讲过,但是陈某中队没有制止,也没有查处。

2、证人曾XX证明,2007年12月17日,李屯乡政府公开拍卖李屯粮管所大门口以南临街门面房土地,最后我以86.8万元竞得该宗土地。此次拍卖,经平舆县公证处公证,有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竞拍到这宗土地以后,我是从2008年刚过完年的时候开始施工的,当时李屯乡国土资源所所长赵XX问过我,我说这宗用地我是通过乡政府公开拍卖取得的,之后没有其他人再找过我。当时拍卖这宗土地的长为75米,宽为8.6米,总面积为645平方米。而公证书上却显示的是长为76米,宽为12米,总面积为912平方米,面积相差267平方米。因为当时参与竞标的多,使最后这宗土地的成交价抬的过高,比临街同地段的土地高出太多,为了不使该宗土地的竞标成为废标,乡政府最后同意我们在原拍卖645平方米的面积上又增加了267平方米,乡政府同意多的267平方米,我没有付钱。

3、证人徐XX证明,李屯乡派出所西边临路门面房是我2008年6月份盖的。没有土地使用证和准建证,但是给乡政府交纳的有33万元的土地出让金,乡政府还给我开具了河南省统一财务收款收据,同时乡政府还给我签订的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是乡政府同意我建的。是2008年6月X号签订的合同,2008年6月X号交纳的土地出让金,盖这幢门面房手续没有补办齐全。乡政府出让这块地南北长118米,东西宽17米,总面积为2006平方米,是李屯村X组的耕地。盖这幢门面房平舆县土地监察大队有关人员没有找过我。

4、证人王XX证明,李屯乡进行小集镇街道改造,出让临街土地操作程序是乡政府开班子会研究,统一招标,如果是国有土地直接招标出让,如果是可耕地,要首先报批,转化为城建耕地,然后出让。这一工作由我和城建所所长黄某具体实施,城建所和土管所人员都参与。土地出让金收取的依据按照乡里出台的一个文件,根据地段不同,由县土管局和财政局人员评估出基准地价,按平方收取土地出让金,面积较小的比如一两间房子土地直接出让,没有进行拍卖,面积较大的都进行招标拍卖。

5、证人吴XX证明,2008年,是陈某带领的中队包片李屯乡,陈某带领的中队没有给我汇报过李屯乡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

6、证人张建甫证明,2008年在我分管陈某带的中队期间,陈某没有向我汇报过李屯乡的土地违法案件。

7、证人张XX证明,2007年我跟着陈某中队长分管李屯乡、辛店乡、王岗乡、郭楼乡四个乡镇。2007年我们中队很少下去,按规定要求经常下去巡查,但是谁当中队长谁说了算,下去不下去是中队长安排。

8、证人陈X证明,我按照所长赵XX的安排,与本所人员陈某一起配合县监察大队中队长陈某去找曾XX,去了两次,只见到工人正在施工,但是一直没见到开发商曾XX。陈某对正在施工的行为没有制止。

9、证人王X证明,2007年我在陈某负责的那个中队,分管李屯乡、辛店乡、王岗乡、郭楼乡。2007年我们负责巡查李屯乡土地违法案件期间,中队长陈某很少对李屯乡进行巡查。我发现李屯粮管所对面和十字路X路南的两处地上建房存在违法情况,发现后我给陈某汇报,和陈某一块到李屯乡国土所问情况,所长说李屯街上的这一块建房系小城镇地改,有乡政府出让,乡政府也不让我们管,由乡政府负责收取出让金。

10、证人苏X证明,曾海亮开发的这宗土地的面积是按合同书上所签订的面积进行开发的,没有超占粮管所的面积,多占的部分属于李屯乡政府的土地。曾XX开发的这宗土地期间,平舆县国土局监察大队的有关人员没有找过我。

11、证人吴XX证明,李屯乡政府出让临街土地,经手收交纳的土地出让金,2008年6月18日收徐XX33万元;收曾海亮86.8万元。

三、书证

1、平舆县国土资源局《关于李屯镇政府违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情况》证明:2007年12月25日,李屯镇政府与平舆县粮油购销公司签订协议,将天丰粮油购销公司李屯粮管所大门口以南临街长75米,宽8.5米的土地公开拍卖,买受方曾海亮以86.8万元的价格竞标取得该宗土地的使用权。2008年6月18日,李屯镇政府与徐忠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以33万元的价格将李屯派出所西边长110米,宽17米临街土地出让给徐忠诚。李屯镇政府出让上述两宗土地用于开发建门面房出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李屯镇政府私自转让划拨国有土地的行为,造成了国有土地出让金损毁流失,并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的损害,应严格依法查处。

2、李屯镇政府《关于李屯镇政府两宗土地开发的情况说明》:1.关于出让给曾海亮粮所土地的有关问题说明为加快小城镇建设,2007年10月,经李屯乡政府与平舆县粮食局协商,决定共同开发出让李屯粮所大门南一宗南北长75米,宽8.5米的土地,经县X乡政府协商后,乡政府对该宗土地出让实行公开拍卖,拍卖时该宗土地为南北长75米,宽8.6米.土地起拍价为46万元,由于参加竞拍的人员较多,最后竞拍价为86.8万元,拍卖地价比李屯集镇其它地段高得多,每间房比其它地块多3万元。拍卖结束后,中标者曾海亮要求退标,经乡政府做工作,曾海亮同意接受拍卖事实,乡政府从小城镇建设的角度出发,同意曾海亮在开发时按长76米,宽12米进行规划建设。2.关于出让给徐忠诚李屯八组土地的有关问题说明2008年6月,经乡政府规划将李屯八组农用地出让给徐忠诚进行综合开发,出让金为33万元,后来该宗土地进行了报批,该宗土地规划时,有一宽6米多的排水沟,实际农用地面积少,所以当时向上报批的面积少,造成实际开发面积大于报批面积。以上两宗土地开发过程,县土管部门没来处理过。

3、复印平舆县国土局监察大队人员分配、分工一览表、任职证明、职责证明被告人陈某具有的执法监察职权。

4、被告人陈某的户籍证明。

5、复印李屯乡政府与徐忠诚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收款收据及李屯乡政府与曾XX签订的国有土地土地出让协议书及拍卖公证书。

6、中共平舆县委文件平发(1998)X号中共平舆县委、平舆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决定;平舆县人民政府文件平政(2001)X号平舆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全面推进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通知;河南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文件豫政土(2009)X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平舆县X镇建设征地土地补办手续的批复。

7、驻马店金鼎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2010)估字第15-X号评估报告经评估,曾海亮超占及应出让未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x元;(2010)估字第15-X号评估报告经评估,徐XX超占及应出让未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x元,总计损失土地出让金x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依法从事土地执行监察职能工作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平舆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辩解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考虑到本罪系过失犯罪,造成本案的后果具有多重因素的情况,结合本案的事实、情节,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范松

审判员刘鑫

审判员刘宇飞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梁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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