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直属支行。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负责人周某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法仲,河南万年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中奎,河南万年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德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北段明鸿新城。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守纯,河南金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直属支行因与被上诉人高某某、河南德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任一鸣
审判员周某华
审判员陈赞
二O一O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丁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