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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南省郏县益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原告河南省郏县益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被告冯某某,成年人。

原告河南省郏县益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农公司”)诉被告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5日在民事审判第二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益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冯某某经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益农公司诉称:被告冯某某系原告单位业务员,为原告从事销售业务,销售过程中,欠有原告2004年农药款x元没有归还,于2006年2月16日原、被告双方达成“借款计息协议书”,上述借款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拖至今不还,故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x元及利息。

被告冯某某缺席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益农公司是从事微量元素叶面肥、农药生产、销售为一体的企业。2004年至2008年期间,被告冯某某一直在原告益农公司从事产品销售及收回货款等业务。被告在从事原告产品销售过程中拖欠原告部分货款。2006年原告为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经济效益,经公司研究决定,公司所有员工拖欠公司款项的,必须制订还款计划。2006年2月16日,原告益农公司与被告冯某某达成《借款计息协议书》,内容为:“甲方、河南省郏县益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乙方、广东市场冯某某为了收拢资金,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经济效益,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公司经理会议研究决定,公司所有员工所借公司现金,必须制订还款计划,并自2006年2月16日起,按天计算利息,具体还款计划书如下:乙方自06年2月16日借甲方现金x元,大写壹拾贰万伍仟肆佰叁拾壹元,并愿自借款之日起按年息0.6%计算利息,一年内还清,超出还款日期,按年息2%计息。”结尾有甲方益农公司的印章和乙方冯某某的签名、指印及借款时间。协议签订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还。2010年1月6日,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冯某某归还原告借款x元及利息。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2006年2月16日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借款计息协议书》一份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为凭,这些证据经本院审查后,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冯某某原系原告单位的业务员,一直在原告益农公司从事产品销售及收回货款等业务。被告在产品销售过程中,欠原告有业务款。2006年2月16日原、被告双方通过协商将被告欠原告的各种款项以借款计息的形式达成借款计息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形式合法,且不违犯法律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协议。该协议书签订后,双方由原来欠业务款关系变为一般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冯某某没有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属违约,现原告持双方所签订的还款协议书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冯某某偿还其x元欠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冯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省郏县益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现金x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按双方约定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2800元,由被告冯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国欣

审判员周自平

代理审判员刘素平

二0一0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王雪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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