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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诉北京安邦伟业木门厂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8)朝民初字第13118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朝民初字第13118号

原告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隋广胜,黑龙江镜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安邦伟业木门厂,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乡X村(北京市门窗公司南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潭槐,北京市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宋某某诉北京安邦伟业木门厂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宋某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08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宋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5元,由宋某某负担50元(已交纳)。

审判长林子英

人民陪审员罗颖

人民陪审员侯玉国

二OO八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巫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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