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略)。
被告芭碧妮娅国际服装(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X路X号X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芭碧妮娅国际服装(北京)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08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芭碧妮娅国际服装(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四十元,由李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李某赋
人民陪审员杨宝起
人民陪审员霍忠长
二OO八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