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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伟佳音像制品有限公司诉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案件移送函(2008)一中民初字第1354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一中民初字第1354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现将我院于2008年1月14日受理的原告广东伟佳音像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交由你院审理。

相关卷宗材料见《移送清单》。

2008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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