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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彭辉与被告陆国富、第三人醴陵市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原告彭辉与被告陆国富、第三人醴陵市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你院已受理醴陵市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现将本案移送你处审理,请查收2003

附件:案件卷宗壹册。

二○一○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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