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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北京天运纵横文化传播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5)海民初字第7693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海民初字第7693号

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艺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岩,北京市恩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运纵横文化传播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余国,北京市海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X路X号粤海凯旋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余国,北京市海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北京天运纵横文化传播公司、广州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05年5月31日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天运纵横文化传播公司、广州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北京天运纵横文化传播公司、广州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零四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一千零二十元。

审判长卢正新

代理审判员李某

代理审判员陈坚

二OO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某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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