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艺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岩,北京市恩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运纵横文化传播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余国,北京市海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X路X号粤海凯旋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余国,北京市海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北京天运纵横文化传播公司、广州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05年5月31日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天运纵横文化传播公司、广州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北京天运纵横文化传播公司、广州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零四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一千零二十元。
审判长卢正新
代理审判员李某
代理审判员陈坚
二OO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某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