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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翔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庞某其他知识产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5)海民初字第6260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海民初字第6260号

原告北京中翔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乡X村甲X号。

法定代表人卢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女,北京中翔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庞某,男,汉族,出生日期、工作单位及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翔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庞某其他知识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中翔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0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庞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翔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翔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庞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四百一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中翔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二百零五元(已交纳)。

审判长马秀荣

代理审判员陈坚

代理审判员李颖

二OO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杨德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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