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秦轶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窜至南阳市X路百度演艺吧三楼,趁办公室没人,将老板刘某某的奥迪车钥匙盗走,后来到停车场,打开豫x奥迪车车门,准备将车盗走。因不熟悉该车车况,未将该车盗走,遂乘坐一辆“摩的”离开现场,途中闲聊时“摩的”司机尹大克提醒陈某某未能开走车是因为没有打开手刹,陈某某得到提醒后又让“摩的”司机返回百度停车场,准备再次行窃,被百度保安发现并抓获。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的奥迪车价值x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以盗窃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提请法庭依法判处。
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陈某某辩称,我第二次回来的目的是看一下车还在不在,不是盗窃的。
对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表示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窜至南阳市X路百度演艺吧三楼,趁办公室没人,将老板刘某某的奥迪车钥匙盗走,后来到停车场,打开豫x奥迪车车门,准备将车盗走。因不熟悉该车车况,未能将该车盗走,遂乘坐一辆“摩的”离开现场,途中闲聊时“摩的”司机尹大克提醒陈某某未能开走车是因为没有打开手刹,陈某某得到提醒后又让“摩的”司机拉其返回百度停车场,准备再次行窃,被百度保安发现并抓获。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的奥迪车价值人民币x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我十六岁就学会了开车,我在老家开些普桑之类的一般车,没有开过自动档的高档车。五天前,网友芳碧琼介绍我来到南阳搞网络营销。10月29日晚上23时许,我和几个朋友喝酒后独自一人打的到一个能蹦迪的地方,我问这个歌舞厅迎宾后得知三楼能蹦迪,我就进歌舞厅里面,问一个穿工作服的人三楼咋走,他告诉我后,我就去三楼蹦了一会儿迪。我上厕所时发现一个办公室门虚掩着,就进去,发现里面没人,办公桌上放一串钥匙,像是车钥匙,我在南阳没车开,就想偷走车钥匙,再用钥匙把这辆车偷走自己开,就拿上车钥匙下楼了。我看这串折叠钥匙上有防盗器,判断车就在停车场,就到停车场,按下防盗器,在停车场中间有一辆灰色轿车车灯亮了,我走到这辆车前(我不清楚是啥车,只觉得很高级),打开驾驶位的门,进入车内,我动了车档位和方向盘,把车发动着却开不走车(没找到手刹)。我摆弄一会儿不行,就把车钥匙留在车内之后下车,有个保安迎上来,我没听清他说的啥,就把手机捂在耳朵上,假装打电话,对那个保安说蔡某还走不走,目的是迷惑保安,为逃离现场打掩护。说完这句话,我就赶快走到停车场大门附近拦了一辆摩的坐上,我也记不清对摩的司机说了什么,他拉着我转了一圈,我没将车偷走,我心里不甘,摩的司机提醒我没有放手刹,我也想着没有放手刹,就让摩的司机拉我回到停车场,看看放下手刹能不能将车偷走。然后就有人上来抓住我,不让我走,说我偷人家车了,接着警察过来把我带到派出所。我不认识车主,也不认识摩的司机。我对这辆车作价x元无异议…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某:10月29日晚上11点左右,我开着自己的银灰色自动档A62.0T奥迪轿车(车号豫x,2006年9月30日花39.8万元买的)到百度娱乐广场,把车放在停车场中间之后,我到三楼我的办公室待有二十分钟左右,关上门但没有锁门,到隔壁办公室看足球比赛看二十分钟,然后又回到我的办公室。这时,杜东泽打电话问我是否有朋友开我的车,我说没有,他告诉我车门开着没有开走。我一看放在办公桌上的车钥匙不见了,就想一定有人偷我车,我忙对杜说赶紧拉住那人。我下楼后,发现车驾驶室门开着,车的小灯开着,进去看到档挂在行驶档上(我停车时挂在停车档),车钥匙插在车钥匙孔里(钥匙只有放在停车档时才能拔下来)。杜和几个保安已经抓住了这个外地口音我不认识的偷车贼,我们报警后,警察把贼带走了。我车的手刹在档杆左侧是个按钮,开车前按一下打开手刹,否则开不了车。车里没丢别的东西。
3、证人证言。
(1)、证人杜XX的证言:09年10月29日23时30分左右,我在百度娱乐一楼吧台值班,这时这个后来被我们抓住的留胡子的外地口音的男青年(陈某某)问我上三楼怎么走,我告诉了他,他径直上去了,过了十分钟左右,他从右边楼梯下来,我送一朋友到门前停车场,一个保安说刘某(刘某某)的车灯在亮着,把车灯关一下。我就到刘某车里,进去我看不对劲,车钥匙在钥匙孔里,车处于熄火状态,车在挂着档,车手刹按钮处于关闭状态。旁边保安说有一个外地口音的人开这辆车,他还给刘某打电话问还走不走。我听后更怀疑了,就动了车钥匙和挂档,打电话问刘某是否有外地口音的朋友开他的车,他说没有,车钥匙在他办公桌上,过了一会儿,他说车钥匙没有了,我意识到有人要偷这辆车,就召集停车场保安找这个外地人。几分钟后,进来一辆摩托,后面坐一个人,直接绕着这辆奥迪车停下来,坐摩托后面的人留着胡子(就是问我如何上三楼的那人),我问保安是不是这人开的车,保安马跃说就是他开的车,我们就上去抓住了他,报警后把他带到派出所。当晚值班保安有马跃、马碰碰。
(2)、证人马X的证言:10月29日晚上11点多,我在百度停车场值班,这时刘某某的车(银灰色奥迪A6,车牌号豫x)防盗器打开了,一个外地口音的年轻人(就是后来我们抓住的那个贼)钻进刘某车的驾驶室。我忙站在车前指挥他往外开,他上车后头伸着找钥匙孔,四五秒后才把钥匙插进去,打着发动机后把车的大灯小灯都打开了,他挂档后车怎么也不动,约有两三分钟,他一直没开动车,就把车熄灭,关了大灯,还开着小灯就下来了,另一保安马碰碰也过来了,这人往车后走,马碰碰迎上去不知和他说了几句啥话,他边拨电话边从停车场东门往外走了。马碰碰进大厅领着主管领导杜东泽过来,我就问杜刘某是否走,杜说不知道,他给刘某打电话,刘某在电话里叫拉住开他车的那人。我们就开始找那人,在找的过程中,那人坐一辆摩托从停车场径直来到刘某车旁,我就告诉杜说就是他开刘某的车,杜东泽、马碰碰我仨就拦这辆摩托,抓住开摩托的和那人。刘某下来一看,他不认识那人,打电话报警了。
(3)、证人马XX的证言:10月29日23时30分左右,我和马跃在百度停车场值班,我看到停在中间位置刘某的车灯亮着,就跑过去准备引导车开走,我跑到车左前侧时,有个20多岁胖胖的男青年从车里下来,手中拿个手机,我问他干啥,这人操着外地口音说,叫刘某某下来,问他走不走。我就往百度大门方向走,扭头问他刘某在哪个房间,他把手机放耳朵边没理我,向刘某的车后边走去,我跑到百度吧台要迎宾给刘某打电话。我回到停车场,看见刘某的车灯亮着,那人不见了,我就问马跃,马跃说人出去了。我就喊杜东泽过来关车灯,杜经理问我后得知车钥匙在车上,他进到驾驶室,给刘某打电话,之后,杜经理要我们找那个人,过有一分钟,我听到杜经理喊抓住那人,我跑过去把开刘某车的人抓住,刘某下来报了警。
(4)、证人尹XX的证言:10月29日晚上快12点,我在中州路X路交叉口西北角开摩的等生意,从百度停车场过来一个男子拦住我,坐上我的摩的,用外地口音要求我随便转转,我带着他沿中州路往西、到工业路口往南,路上他不停地自言自语说,有宝马车钥匙,能打着火,开不走,车钥匙在办公室拿的。行至消夏园,他让停下,又重复着这几句话,我接口说,你手刹没有放,才开不走。他连'd自己耳光,说,我笨,我笨。醒过来劲让我把他拉回原处,我又拉着他走到水利局门口,他说,慢点,我看车还在不在。我觉得不对,问他,你朋友的车他没回答。又说,你上去开下试试。我更觉得不对劲,我拉他到百度停车场门前,他指着一个亮灯的银灰色奥迪A6黑牌车(车号豫x)说,就是这车。我骑摩托过去,见车里有人,我说,你朋友在这里。他说,快跑。这时,有人喊,就是他。百度保安就上来抓我们,我对这人有疑心,也没真跑,保安报警,公安来人把我们带走了。
4、鉴定结论。
经南阳市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奥迪x轿车鉴定价值为人民币x元。
5、被告人陈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主要证实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年龄。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出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某某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在实施盗窃行为的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达到窃取财物的目的,属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30日起至2016年10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王楠
审判员姜南
审判员刘某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