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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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文某与被告湖南昊汉建设有限公司、易某债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文XX,男,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县。

委托代理人周韧,株洲市胜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上诉、进行和解。

被告湖南昊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株洲市天元区。

法定代表人张XX。

被告易XX,男,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户籍地为湖南省株洲县,现住株洲市天元区。

本院受理原告文XX与被告湖南昊汉建设有限公司、易XX债权纠纷一案后,原告文XX于201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南昊汉建设有限公司、易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文XX撤回对被告湖南昊汉建设有限公司、易XX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文XX承担。

代理审判员陈小兵

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龙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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