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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甲、杨某乙与陈某、刘某某、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甲,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乙,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原审被告刘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原审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马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楚某某,女,汉族,生于X年X月X日,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杨某甲、杨某乙因与被上诉人陈某、原审被告刘某某、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09)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0)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耿建国

审判员安军

审判员王育红

二O一O年九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王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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