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符某某
申请执行人符某某
被执行人洛阳市涧西区X乡X村民一组
申请复议人符某某不服涧西区人民法院(2007)涧法执异字第X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执行法院认为,本案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未判决同乐寨村委对符某某的债权承担责任,该村委会也无实际接收、代管村X组的任何财产。故,裁定追加同乐寨村委会为被执行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同乐寨村委所提执行异议理由成立,撤销该院(2007)涧法执字第479—X号民事裁定书。
申请复议人符某某称,1、该案的听证程序违法,只有王景林法官独自一人听证裁判,违反法定程序。2、送达程序违法,该案法律文书由该院的案外法官送达。3、同乐寨村委提出异议超过申请时效。4、涧西区法院(2007)涧法执字479一X号追加裁定书正确无误。请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07)涧法执异字第X号执行裁定书。
本院查明,符某某申请执行同乐寨村X组欠款纠纷一案,立案执行后,该院依据同乐寨村X组的一份群众意见,认定同乐寨村委接受了该村X组的财产,裁定追加村委会为被执行人,同乐寨村委不服该裁定,遂提出执行异议。经审查,该村委会并无实际代管村X组的任何财产,涧西法院认为追加同乐寨村委为被执行人证据不足。撤销了该院(2007)涧法执字第479—X号民事裁定书。申请复议人符某某不服该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查明事实与上述无异。
本院认为,同乐寨村X组的群众意见中约定该组的财产暂由村委会代管并未实际实施,而是由该组的村民代表代为接收,追加同乐寨村委为被执行人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经合议,裁定如下:
驳回符某某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生效。
审判员:杜建国
审判员:梁中平
审判员:黄某伟
二0一0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水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