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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陈志刚,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赵某某,任总经理职务。

住所地:开封市X路X号。

委托代理人李某华,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列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按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运庆独任审判。原告王某和被告李某、大地财险公司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5月19日20时15分许,我开一辆电动三轮车拉一位女同志由南向北行驶,当我正常行驶到解放路针织厂大门南侧时,被告李某驾驶的豫x轿车驶入逆行道,把我连人带车撞翻,我当时即昏迷,后被“120”急救车拉到通许县中医院,经过14天的治疗,因无钱治疗而出院,该事故责任认定,李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为此,我要求二被告赔偿我医疗费3872.2元、误工费551元、护理费55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元、营养费140元、电动车损失4385元、鉴定费200元、停车费360元、施救拖车费400元。

被告李某辩称,我的事故车辆入有交强险而原告所受损失不超过交险限额,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另外,我交到县交警队的钱原告已领走1000元,应当扣除。车辆损失超过2000元的部分应按70%付给原告,对误工费、护理费应按农村户口标准计算。

被告大地财险公司辩称,本公司愿意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原告的医疗费及财产损失超过部分不应赔偿。本公司不承担诉讼费用。

审理查明,2010年5月19日20时15分,被告李某驾驶豫x轿车,沿通许县X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通许县针织厂大门南侧时,驶入逆向车道,与向对方向原告王某无证驾驶的无牌号电动三轮车相撞,王某及其车上乘员李某霞受伤(李某霞损失另案处理)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通许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李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霞无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被送往通许县中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头部多发挫裂伤,脑震荡,肢体软组织损伤,左耳中耳炎,住院治疗14天,伤情好转后出院,出院时诊断头部伤口愈合、左耳听力下降,出院医嘱预防感染,耳膜修补、不适复诊。花去医疗费3872.20元。原告的电动车经通许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评估损失总价值为4385元。评估鉴定费200元、停车费360元、施救拖车费400元。另外原告在通许县石油公司做饭已超过十一年以上,下班时间在县城跑出租三轮车。原告在治疗过程中已从通许县交警队领到被告李某预付款1000元。另查明,该事故车豫x号轿车于2009年10月10日已由李某刚在被告大地财险公司投入交强险,保险期自2009年10月11日零时起至2010年10月10日24时止。发生事故时正值保险期限内。

上列事实有通许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事故认定书,豫x号轿车的交强险保险单,原告的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出院证明、医疗费结算单及评估鉴定书、收费发票2张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未安全驾驶机动车辆,驶入逆向车道,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对此次事故应负主要责任。而原告无证驾驶无牌号电动三轮车,对造成此次事故应负次要责任。但事故车辆豫x号轿车在被告大地财险公司加入有交强险。故大地财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负赔偿责任。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对原告已在通许县交警队领取的1000元应在被告李某的赔偿数额内予以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在医疗保险限额内赔偿给原告王某医疗费3872.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元、营养补助费140元;在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给原告误工费551元、护理费551元、评估鉴定费200元、停车费360元、施救拖车费400元;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赔偿给原告财产损失费2000元。以上合计8214.20元。

被告李某在保险额外赔偿原告财产损失费1908元。扣除原告在通许县交警队已领的1000元,赔偿原告908元。下余部分由原告承担。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或不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运庆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邓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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