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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某甲与舒某某、李某某给付赔偿款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石泉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黎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居民,住(略),系死者王林生之妻。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系石泉县农械厂退休职工,住(略),系黎某甲的父亲。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居民,陕西省石泉县X街社区,系黎某甲母亲,身份证号:x.

被执行人舒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周至县人,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住(略)。

被执行人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泰保险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0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黎某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09)石民初字第244-X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强制执行舒某某、李某某给付赔偿款x元,华泰保险公司赔偿x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华泰保险公司将x元的赔偿款已自觉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黎某甲与被执行人舒某某经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黎某甲在赔偿款x元基础上作出了让步,由被执行人舒某某一次性付清x元,下余款x元自愿放弃,不再追偿。保全的肇事车辆陕x号农用运输车,请求法院解除扣押,返还给被执行人舒某某,且上述协议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09)石民初字第244-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焦军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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