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某某,男,1954年12月2鋈海搴觯迕厍讼郑∠鲎迕厍废敲虺钦槼X路X号。
被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住(略)。
本院受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林某某于2010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3元,减半收取401.5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0一0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