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依蝶服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于家务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飙,上海诚达永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飞彩海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村南二条X号检验楼X室。
法定代表人白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凤利,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依蝶服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依蝶公司)诉被告北京飞彩海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彩海河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依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飙,被告飞彩海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肖凤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依蝶公司诉称,我公司曾与德国x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签订“中国区域经销协议”,约定x公司委任我公司为x公司当年产品目录以及全球发行的限量版本中的长毛绒玩具、软体玩具以及附属品等产品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的独家进口商和经销商等。飞彩海河公司未经x公司或者我公司授权,即在其经营的网址为www.bear-x.com.cn的泰迪熊网上商城网站和网址为www.x-x.com.cn的泰迪天地网站销售40余种x公司的长毛绒玩具和软体玩具产品,后我公司公证购买了其中的x生日专用熊和x婴儿车挂件等2种x公司产品;同时飞彩海河公司在泰迪天地网站宣称其与x公司建立合作关系并成为x公司在中国的重要代理商、与其建立战略伙伴关系的代理商或者连锁店可以以很大的折扣从其处批发泰迪熊、如其代理商欲与当地大型高档商场联营并建立专柜销售品牌泰迪熊则其可以提供国外品牌泰迪熊制造商向其提供的中国地区总代理证书、其向各地代理商提供的代理证书、质量检验合格证书、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以及其他必备证明材料、其拟在2007年底在北京市朝阳区大北窑国贸中心开设“北京国贸商城”连锁店等;飞彩海河公司实际上与x公司并无任何合作关系,且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大北窑国贸中心的“北京国贸商城”x品牌专卖店实为我公司所经营,故飞彩海河公司在泰迪天地网站所宣传的上述内容均为虚假宣传,且其在泰迪熊网上商城网站和泰迪天地网站销售40余种x公司长毛绒玩具和软体玩具产品之行为亦已对我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飞彩海河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立即停止销售x公司的长毛绒玩具和软体玩具产品,并向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以及诉讼合理支出费用x元。
被告飞彩海河公司辩称,我公司的总经理白某某曾在出国之时从德国购买10余个x公司长毛绒玩具和软体玩具产品,故我公司在泰迪天地网站销售的该10余个x公司产品具有合法来源,我公司销售白某某自己购买的该10余个x公司产品并未对依蝶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虽泰迪天地网站所载的x公司的长毛绒玩具和软体玩具产品达40余种,但实际上我公司所销售的x公司产品仅为白某某所购买的10余个x公司产品,泰迪天地网站所载的其余x公司的长毛绒玩具和软体玩具产品品种仅为宣传之用。我公司与x公司并无任何合作关系,且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大北窑国贸中心的“北京国贸商城”x品牌专卖店亦非我公司所经营,我公司在泰迪天地网站所宣传的内容确存在虚假之处。我公司不同意依蝶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确认如下事实:
依蝶公司与德国x公司于2007年2月14日签订“中国区域经销协议”,约定x公司委任依蝶公司为x公司当年产品目录以及全球发行的限量版本中的长毛绒玩具、软体玩具以及附属品等产品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的独家进口商和经销商;依蝶公司的销售渠道包括自己拥有的零售店、希望成为x公司经销伙伴的第三方经营的零售店、邮购公司、因特网、电视购物以及符合依蝶公司和x公司双方经销政策的其他适当经销渠道;依蝶公司已在北京的中国国贸中心开设1家x品牌专卖店,并同意在2007年底之前至少再在中国大陆地区开设3家x品牌专卖店,其中1家在上海,2家在北京;x公司不可以在中国大陆地区接受依蝶公司以外的任何订单等。
网址为www.bear-x.com.cn的泰迪熊网上商城网站首页下方标注飞彩海河公司名称以及京ICP备x号等信息;在泰迪熊网上商城网站首页点击“点击进入”链接,即可进入网址为www.x-x.com.cn的泰迪天地网站;泰迪天地网站的“关于我们”栏目载有该网站系由飞彩海河公司主办的专业从事国际著名高档泰迪熊品牌在中国大陆市场的开发与经营的网站、飞彩海河公司已与德国的顶级泰迪熊制造公司x和x签订长期合作协议并成为这两家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总代理、飞彩海河公司还与另外一家泰迪熊制造商x公司建立合作关系并成为其在中国的重要代理商等内容;泰迪天地网站的“加盟代理”栏目载有凡具有实体店面、泰迪熊专柜或者专卖店、毛绒玩具专柜或者专卖店者均可与其建立战略伙伴关系并成为其代理商或者连锁店、与其建立战略伙伴关系的代理商或者连锁店可以以很大的折扣从其处批发泰迪熊、如其代理商欲与当地大型高档商场联营并建立专柜销售品牌泰迪熊则其可以提供国外品牌泰迪熊制造商向其提供的中国地区总代理证书、其向各地代理商提供的代理证书、质量检验合格证书、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以及其他必备证明材料等内容;泰迪天地网站的“实体店铺”栏目载有的连锁店名录包括北京市王府井东方广场的“北京东方新天地商城”、北京市朝阳区大北窑国贸中心的“北京国贸商城”、北京市西城区X街的“北京四季商城”、北京市X村X路口西北角的“北京新中关商城”,上述4家连锁店的拟开设时间均为2007年底;泰迪天地网站的“热销泰迪”栏目载有19种泰迪熊的图片和价格信息,其中包括价格为195元的x柔软泰迪、价格为1999元的x生日专用熊等2种x公司长毛绒玩具和软体玩具产品,其余泰迪熊并非x公司产品;泰迪天地网站的“泰迪目录”栏目载有142种泰迪熊的图片和价格信息,其中包括价格为2380元的x莫扎特、价格为2260元的x、价格为1820元的x、价格为1508元的x-2007、价格为2900元的x英国国家熊、价格为1999元的x生日专用熊、价格为195元的x柔软泰迪、价格为258元的x婴儿车挂件、价格为199元的x儿童泰迪、价格为1990元的x圣诞老人、价格为8500元的x新郎泰迪熊等40余种x公司长毛绒玩具和软体玩具产品,其余泰迪熊并非x公司产品;其中价格为199元的x儿童泰迪的详细信息包括编号为x、市场价为199元、普通会员价为189元、供货状态为正常等,价格为1990元的x圣诞老人的详细信息包括编号为x、市场价为1990元、普通会员价为1890元、供货状态为缺货以及预约商品到货时间约30-45天等,价格为8500元的x新郎泰迪熊的详细信息包括编号为x、市场价为8500元、普通会员价为8075元、供货状态为正常等。依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飙于2007年7月26日在上海市黄浦区第一公证处公证人员监督下,对泰迪熊网上商城网站和泰迪天地网站所载上述内容进行证据保全。
依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飙于2007年7月26日在上海市黄浦区第一公证处公证人员监督下,在泰迪天地网站公证购买了x生日专用熊和x婴儿车挂件等2种x公司产品,购买费用及邮寄费用共计为2303元。
另查,x公司曾出具书面声明,称其从未同飞彩海河公司有过合作协议,亦从未授权飞彩海河公司为总代理或者普通代理。
上海诚达永华律师事务所于2007年8月6日向上海市黄浦区第一公证处支付公证费3000元。上海诚达永华律师事务所分别于2007年11月18日和2007年11月22日分2次向上海市外事翻译工作者协会支付翻译费共计1700元。依蝶公司曾与上海诚达永华律师事务所签订聘请律师合同,并于2007年8月17日向上海诚达永华律师事务所支付调查费1万元以及代理费1万元。
上述事实,有依蝶公司与德国x公司所签“中国区域经销协议”、x公司书面声明、上海市黄浦区第一公证处(2007)沪黄一证经字第6368、X号公证书、购买x生日专用熊和x婴儿车挂件发票、公证费发票、翻译费发票、依蝶公司与上海诚达永华律师事务所所签聘请律师合同、调查费及代理费发票、中国建设银行电汇凭证、中国农业银行联行来账凭证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依蝶公司依据其与德国x公司所签“中国区域经销协议”,成为x公司当年产品目录以及全球发行的限量版本中的长毛绒玩具、软体玩具以及附属品等产品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的独家进口商和经销商,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泰迪熊网上商城网站首页下方标注飞彩海河公司名称等信息,泰迪天地网站的“关于我们”栏目载有该网站系由飞彩海河公司主办等内容,飞彩海河公司对此亦未曾提出任何异议,本院由此确认泰迪熊网上商城网站和泰迪天地网站均系由飞彩海河公司所经营,故飞彩海河公司应对泰迪熊网上商城网站和泰迪天地网站承担责任。
泰迪天地网站宣称飞彩海河公司已与泰迪熊制造商x公司建立合作关系并成为x公司在中国的重要代理商以及飞彩海河公司拟在2007年底在北京市朝阳区大北窑国贸中心开设“北京国贸商城”连锁店,鉴于x公司已出具书面声明称其从未同飞彩海河公司有过合作协议,亦从未授权飞彩海河公司为总代理或者普通代理,且飞彩海河公司亦已自认其与x公司并无任何合作关系以及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大北窑国贸中心的“北京国贸商城”x品牌专卖店亦非其所经营,故本院认为泰迪天地网站此部分宣传已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泰迪天地网站另宣称与飞彩海河公司建立战略伙伴关系的代理商或者连锁店可以以很大的折扣从其处批发泰迪熊、如飞彩海河公司代理商欲与当地大型高档商场联营并建立专柜销售品牌泰迪熊则其可以提供国外品牌泰迪熊制造商向其提供的中国地区总代理证书、其向各地代理商提供的代理证书、质量检验合格证书、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以及其他必备证明材料,因泰迪天地网站所销售的泰迪熊涉及x、x和x等数个公司产品,而飞彩海河公司与x公司实际上并无任何合作关系,故泰迪天地网站此部分宣传就x公司产品而言亦已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飞彩海河公司称其在泰迪天地网站销售的x公司长毛绒玩具和软体玩具产品之来源系该公司总经理白某某出国之时所购买、其所销售的x公司产品仅为白某某所购买的10余个x公司产品以及泰迪天地网站所载的其余x公司的长毛绒玩具和软体玩具产品品种仅为宣传之用,飞彩海河公司所持上述意见与泰迪天地网站所载部分x公司产品供货状态为正常、部分x公司产品供货状态为缺货以及预约商品到货时间约30-45天等信息相互矛盾,且飞彩海河公司所持上述意见均缺乏证据支持,本院均不予采信。飞彩海河公司不能提供其所销售的40余种x公司的长毛绒玩具和软体玩具产品之合法来源,且飞彩海河公司以x公司在中国的重要代理商的虚假身份在泰迪天地网站销售x公司长毛绒玩具和软体玩具产品,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已对依蝶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飞彩海河公司应立即停止涉案的虚假宣传行为,并立即停止以x公司在中国的重要代理商的虚假身份销售涉案的无合法来源的x公司的长毛绒玩具和软体玩具产品。飞彩海河公司应向依蝶公司赔偿经济损失,本院考虑泰迪天地网站所销售的涉案的x公司的长毛绒玩具和软体玩具产品品种及价格信息,并综合考虑飞彩海河公司的过错程度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之情节等因素,酌定该经济损失数额,不再全额支持依蝶公司的诉讼请求。飞彩海河公司对于依蝶公司合理的诉讼支出费用亦应一并予以赔偿。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飞彩海河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的虚假宣传行为;
二、被告北京飞彩海河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以德国x公司在中国的重要代理商的虚假身份销售无合法来源的涉案的德国x公司的长毛绒玩具和软体玩具产品;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飞彩海河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依蝶服装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费用共计二万五千元;
四、驳回原告北京依蝶服装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北京飞彩海河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四百七十五元,由被告北京飞彩海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卢正新
代理审判员陈坚
代理审判员杨德嘉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刁云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