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安民初字第X号
原告莫某。
委托代理人宋某。
被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谭某。
原告莫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79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1980年10月1日在某县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长女莫A,X年X月X日生次女陈B,X年X月X日生儿子莫C。原、被告婚后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原告曾于2010年6月起诉要求离婚,因证据不足被本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被告于2009年患宫颈癌住院治疗。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有房屋一栋(某县X镇X街X号),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莫某与被告陈某自愿离婚;
二、共同财产房屋一栋(某县X镇X街X号)归被告陈某所有;
三、双方其他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莫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欧阳云
审判员陈某琳
人民陪审员刘学智
二O一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凡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