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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杞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杞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郑东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期间延长二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25日上午,被告人蒋某某因琐事与本村村民高XX发生争执,引起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蒋某某将高XX的鼻骨打致骨折,经法医鉴定属轻伤。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已调解解决。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法医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刑事附带民事已调解解决,被告人蒋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日起至2010年9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郝爱良

审判员孙美荣

代审判员朱仁勋

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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